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風險

在下列情況下,信用證方式比托收的風險還大。

1、鎢制品軟條款信用證。

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列有貨方不易辦到或即使辦到也會被開證行及客戶借故拒付的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檢驗證必須由國外某客戶簽字,並與開證行留存的字樣相同”。由于貨方並不知道留存在開證行的簽字是何樣,壹旦該客戶存心詐騙,將留存的字樣更換,或遲遲不把簽字檢驗證寄回,將造成單證不符而遭拒付。

2、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規定的特殊條款。

要求自寄提單或由議付行寄壹份正本提單給國外某客戶,如果照辦,國外客戶不用付款就可拿到提單提貨,客戶將貨主提走後,就能以質量等借口或在單證上找茬拒付。這壹後果比托收方式還嚴重,因爲,在正常托收中,D/P方式(付款交單)要客戶將貨款交銀行後,才能拿到提單等貨運單據;即使用D/A(承兌交單)方式,起碼要由客戶在彙票上“承兌”(作付款承諾)後,才能拿到提單進行提貨,而用上述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方式,貌似銀行開證可以太平無事了,其實潛存著極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