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風險付款方式

正確認識付款方式,既考慮付款方式本身的情況,也考慮付款以外的因素,選擇最合適的付款方式,而不是最“保險”的方式。

很多出口企業在談到付款方式時都認爲,預付貨款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對出口方最有利的,甚至有些企業還硬性規定,出口業務非信用證不做,把信用證當作對外成交的壹個必要條件,然而,這些付款方式是不是真的具有他們所認爲的那種功效呢?實際情況值得商討。

目前,在歐美壹些先進國家和地區,付款方式日趨簡單易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在貿易結算中的使用率只占10%左右,並且還有進壹步縮小的趨勢。隨著國際貿易的進壹步發展,中國出口商對國際市場的進壹步了解,爲更好地與國際市場接軌,能向外商提供更有競爭力的付款方式,出口商是否也應該重新審視自己對于付款方式的原有認識呢?

付款方式並非“保險工具”,有利的付款方式不僅要適合具體的出口商和每壹單具體的業務,還要考慮到真正影響收彙成敗的關鍵因素:如交易對象的資信情況、合同的其它條款、執行合同的各個環節等綜合因素。付款方式並非保險工具

在實際業務運作過程中,許多人常將自認爲有利的付款方式如信用證視爲整個交易過程的保障工具,認爲只要買家順利收到貨物,出口商就可憑借裝船單據很快取得貨款,既安全又方便。

但是這種想法過于天真。僅以信用證爲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只是壹種付款方式,而非保險工具。如果在交易過程中,進口商和開證行對付款的要求非常嚴格,常常是議付單據中的壹個小小的不符點,就可以招致開證行的拒付,進口商或開證行便可將責任推得壹幹二淨,到頭來受害的還是出口商。

再則,按照ICC500,信用證是由開證銀行開給收?益人(出口商)的付款承諾,只要單據齊全,保證付款。因此,出口商能否順利取得貨款,除了要承擔開證人(進口商)的風險,也要承擔開證銀行的經營風險,于是産生了“信用證保兌”的需要。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保兌所涵蓋的功能,是當開證銀行倒閉或彙不出錢時,由保兌銀行來承擔付款義務,至于針對單據瑕疵造成的拒付並不在保兌的求償範圍之內。出口商如果擔心開證銀行沒有履約付款的能力,尋求保兌當然會比較合理。但根據經驗顯示,信用證議付時遭遇的拒付,99%並非銀行付款能力出問題,而是由于單據有瑕疵,或者說是開證人故意挑剔單據。在這種情況下,保兌銀行當然不負責任。

至于保兌費用則可由開證人或受益人負擔,這要看信用證怎麽規定。在費率方面因各銀行對各地區、各國家風險認定不同,價碼也隨之有很大的差距,有低至0.25%,也有高至2.5%的,相差有十倍。因此,信用證保兌成本非常高。

“這說明壹個問題,收彙安全的關鍵是交易對象的選擇及在各種條件下各種交易方式的靈活運用。”上海海外進出口公司總裁沈迦得先生這樣說。上海海外進出口公司是上海實業集團的成員單位,1999年出口總額近4,000萬美元。沈迦得先生從事出口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對出口易經驗。他認爲,不重視業務關系的建立與發展、不強調業務工作中的服務理念、不去了解與把握各種變化,而只是將所謂有利的付款方式作爲救命稻草,是無法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國際貿易環境中獲得成功的,特別是中國加入WTO以後。

試想,若買方有真正的需求,出口商也積極供貨配合,雙方交易就沒有不成功的道理,這時候,信用證只不過是雙方的壹張交易憑證罷了。“有時候也在想,什麽時候交易雙方可以不要合同,不要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也能做生意,這也許可以體現壹種商業文明的進步。”沈迦得先生最後說。 選付款方式前明確交易對象

國際貿易中,付款方式多種多樣,但卻有不少出口商認爲,對出口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預收貨款、其次爲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電彙(T/T)、記帳(open account)等,而分期付款(instal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則是最差的出貨條件。以這樣的觀點看來,似乎是爭取到預付貨款或是L/C即期就等于收彙有了確切的保障。

上述說法現已開始受到挑戰。中國出口商早期的對出口易業務,大多是采用信用證結算,然而,伴隨著資訊、交通的飛速發展與跨國經營的興起,這種交易方式已經發生了變化。深圳市商業銀行國際業務部李健女士介紹說:“以前中國的出口商對國外市場還不是很了解,爲保險起見,采用L/C方式的情況較多,但是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出口商對外交往的增多,采用非L/C方式結算的越來越多。”

目前,在該行結算的出口貨物總值中,電彙和銀行托收占了約70%,只有約30%以信用證結算(在內陸地區這個比率要高些),並且非L/C結算所占的比例呈現出逐漸增大的趨勢。上述數據反映了當前國際貿易結算方式發展的壹個趨勢。但是,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出口商采用信用證交易的比例明顯要高出許多。

李健就此現象分析道,在中國的東南沿海地區,三資企業居多,這類企業的總部設在香港或海外其它地方,如此,母公司和子公司間發生的交易往來不會以信用證爲主要結算方式。同時,隨著買賣雙方通過不斷業務交往,在對交易夥伴的資信狀況、交易群體或有關市場行爲有壹定了解之後,由此建立起來的相互信任關系也對付款方式的變化産生著積極的影響。

因此,出口商在考慮如何保證收彙安全的問題上,已不僅僅是考慮選擇哪壹種付款方式,而是要針對不同的交易對象,確定自己要選擇的付款方式,綜合考慮和評價與交易方的關系性質以及如何更合理地運用相應的交易條件,這是出口商需要重新檢視的重要觀念和業務行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在實際的業務工作中,選擇何種付款方式取決于具體業務所處的具體情況。比如,中國大陸銷售到台灣省的産品須在香港轉運、轉單,從天津新港啓運,貨物經香港轉運至台灣省約需7天,而單據轉至台灣省則需10天左右,經常造成貨物壓港、壓倉。爲解決這個問題,可在充分了解交易對方的情況下使用銀行托收或電彙方式或其它更爲簡便的方式予以結算。

如果對交易方不了解,而要堅持使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結算的話,那麽,就需要了解和比較香港中轉銀行所能提供的相關服務,以選擇最有幫助的壹種。例如,香港某?銀行就推出了專門針對台灣省開往大陸的信用證的服務項目,台灣省開出的信用證在該銀行香港總部審核密押後,不用經過轉開,就可直接通過該行在大陸的各地分行(在大連、廣州、上海、深圳、廈門和珠海設有分行)直接通知受益人,各地分行的業務範圍覆蓋了大陸所有的地區。單證的議付也可通過同樣的程序進行,大大縮短了單據議付中轉時間。該行珠海分行國際結算部經理介紹說:“按正常情況,單據自議付之日起轉到台灣省,在5個工作日內就可完成。對受益人所收取的費用也只有26美元的通知費。”

對于歐美壹些國家的進口商來說,開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手續很繁雜,而且還要在較長時間內占壓買方壹定的資金或授信額度,致使很多買家不願意開證,因此,出口商需要尋找新的解決方案。李健介紹說,目前歐美國家政治經濟狀況穩定,相關法律法規健全,越來越多(近80%)的交易都樂于采用非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即使接受L/C付款,也會要求30天或60天期,另外,以記帳、D/A、T/T等方式付款也很普遍。

相應地,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這種結算方式逐漸流行起來。國際保理是指出口商利用商業信用(如托收方式)出賣商品,在貨物裝船後,將發票、彙票和提單等有關單據無追索權地賣斷給保理商,立即或遠期收進全部或部分貨款,從而取得資金融通的壹種方式。

李健說:“保理這種結算方式適應了目前國際貿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證結算的實際情況。”據介紹,迄今,世界上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這項業務。1998年全球保理業務總額達到了5,000億美元。而在整個保理業務量中,美國占21.1%,意大利占17.2%,英國占14.2%,法國爲10.5%。

但是,對于非洲、東歐、南美等壹些國家,采用上述方式卻要謹慎。政府班子的更替、罷工浪潮的發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種行爲,都可能妨礙買方履行支付協議。比如,進口許可制度、進口外彙支付的凍結、港口或內陸運輸工人的罷工等,都可能使買方的支付協議難以履行。這些問題都是在選擇付款方式時必須加以考慮的。

結語:各種付款方式給出口商帶來的利弊得失,主要看出口商怎樣加以運用。出口商若是基于融資的考慮,采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結算不失爲壹種好方法,不妨多加利用;但若是從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考慮,則應該跳出信用證萬能這個習慣性思維,多在謹慎選擇交易對手、交易條件、乃至于驗貨、運貨、交貨等各環節管理上下工夫,不必在文件裏鑽牛角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