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買賣雙方的風險防範

從目前存在的三種支付方式來看,由于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承擔的是銀行的信用,無論是彙付還是跟單托收,相比而言,信用證的風險最小,而且信用證的種類比較多,能夠根據買賣雙方不同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適用不同的信用證,不僅能保障安全的收彙,而且還能給買賣雙方帶來融通資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證被稱爲國際貨物買賣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證是壹項****的文件,壹經開立,它就成爲****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契約。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爲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有關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不考慮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和履約情況,甚至對有關單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不負責,這樣就給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信用證的條款和單據上制造陷阱,給對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壹、來自賣方的風險

對于賣方來說,它的主要義務是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提單,所以來自賣方的風險就會體現在提單上。主要有兩種情形:

1、賣方僞造或變造虛假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根據鎢制品《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四條,“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爲。”只要賣方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獲得支付。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常僞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後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

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提單。信用證壹般規定賣方提交清潔提單和“已裝船”提單或者提單上有已裝船批注並加列裝運日期,而這個日期必須是信用證允許的最遲裝運日期那天或以前。賣方爲了取得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單,以便結彙,往往會出具保函來換取船東簽發的內容不准確的提單協助他欺騙買方,即清潔提單或倒簽提單。例如在倒簽提單情況下,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但錯過了出售的最佳時機,價格有較大下跌時,將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二、來自買方的風險

對于買方來說,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開立,是依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的,所以買方爲了能夠騙取賣方貨物而不付款;騙取賣方預付的保證金,使自己在貨物價格大跌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討價還價、拒收貨物,爲了達到以上的目的,買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證上制造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壹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壹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買方僞造、變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産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僞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僞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爲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僞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壹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爲600萬美元,受益人爲廣東某出口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壹個相似,另壹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爲了慎重起見,該中行壹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壹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後得到答複:"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壹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爲僞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之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4、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壹或有關部門規章不壹。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免受別國法律的約束。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壹切險(all 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 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壹。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壹個機構,然後再投保。

5、利用“軟條款”信用證詐騙。“軟條款”是指買方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規定的壹些限制性,或含義不清、責任不明的條款,使買方和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付款責任,而將賣方 (受益人)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方式比較隱蔽,需要賣方有很強的業務素質和防範意識。

(1)暫不生效條款。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或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 。這樣的條款會使買方和開證行通過不簽發通知書,買方不申請進口許可證而讓信用證失效或遭到拒付。

(2)限制性裝運條款。信用證規定船運公司、船名、目的港、啓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需由買方通知或經其同意,並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待貨物備好,或買方取得了質押金、傭金甚至貨物後,他卻不發修改書,不通知該由他通知的事項,不來驗貨,以至于賣方無法發貨、結彙。

(3)設置客檢條款。在L/C單據條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這樣壹來,主動權就被買方完全掌握在手。壹旦進口方不開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賣方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交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導致單證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到此時買方借機要挾賣方減價,造成賣方巨大的損失。

(4)買方往往利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嚴格壹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壹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壹些陷阱。如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達到使賣方無法獲得貨款的目的。

(5)買方改變付款方式,制造付款障礙,以騙取占有的貨物。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在國際貿易中,爲了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利益,就必須事先了解對自己不利的因素,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