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風險及防範

我國的國際貿易商比較傾向于采用信用證的結算方式,特別是出口商,覺得信用證結算最保險。其實信用證結算也有風險,而且很多國際騙子利用人們相信信用證的心理,利用信用證詐騙。

信用證本身必須是真實有效的。這是出口商接到壹份信用證以後首先必須確認的問題。

開證行的資信問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什麽?最簡單地說,就是開證行的壹個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既然信用證是壹個付款承諾,那麽是誰做出的付款承諾就非常重要。開證行和進口商聯合詐騙的事例在壹些落後的,混亂的,腐敗的國家並不少見。對于信用等級不佳的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就要考慮拒絕接受或者壹定要求資信很好的銀行保兌。

制訂合理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條款,保證出口商安全收彙。

信用證既然是開證行的壹個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那麽具體是什麽條件當然也非常重要。出口商收到信用證之後,壹定要仔細閱讀信用證,了解每個條款的真實含義和用途,及時發現信用證中不合理的條款,自相矛盾的條款,似是而非的條款,做不到的條款,非單據條款,軟條款……

軟條款信用證問題結構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信用證;有客檢證條款或者其他要求買方提交某種單據的信用證;部分物權憑證直接寄給買方或者賣方根本就不掌握貨權的信用證;有自相矛盾的條款或者沒法做到的條款的信用證有付款保留條款的信用證。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壹些運動器材到美國。由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比較短,另外具體的規格型號在生産過程中也有些調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有好幾個不符點。經過和進口商的磋商,進口商給出口商寫了保證函,聲明接受單據中的所有不符點,並且將正本的保證函寄給了出口商。那麽出口商應該怎麽做?

從本案分析可看出:出口商應該牢記信用證的定義———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如果進口商直接寫信給出口商,承諾接受單據中的壹切不符點,那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對于出口商來說,正確的做法是:要麽修改信用證,要麽敦促開證行作出接受這些不符點的承諾。

對有不符點單據的處理方法:在實踐中,企業經常發現從業務的壹開始就非常小心謹慎,但是對于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交單的時候,仍然存在不可避免有不符點,這時候我方將怎麽處理呢?

應該立即通知國外買方,告知其單據中有不符點了;如果可能要求盡快修改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可以要求我方銀行立即發電報給開證行,告知其單據中所有的不符點,並詢問是否接受這些不符點,有不符點的單據,盡量不要改爲托收方式,因爲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假設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開證行收到這些單據後,要麽是拒絕接受單據並且退單,要麽就是接受不符點單據並支付貨款。這壹切,都必須在開證行收到單據後的合理工作日之內,而且肯定必須在7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這壹切。這樣出口商知道對方拒收單據之後,還來得及作其他處理,比如退運或者轉賣他人。如果改成托收結算方式,國外銀行只有義務在7個工作日之內向進口商提示單據,如果進口商遲遲不去銀行贖單,那麽很可能造成額外的費用,甚至錯過處理貨物的時機。有不符點的單據,不要相信客人的同意接受的保證書。信用證是開證行承擔第壹性的付款責任,所以假設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有不符點,必須讓開證行認可才行,進口商的認可是沒有實質意義和法律意義的。

轉讓信用證問題案例:某公司通過韓國的中間商出口鎢産品到歐洲。韓國中間商提出采用D/A的結算方式。該出口商覺得D/A結算方式風險太大,不願意接受。而後韓國中間商提出要麽改成D/P結算方式,要麽改成轉讓信用證的結算方式,韓國中間商是第壹受益人,該出口商是第二受益人。該公司就選擇了轉讓信用證的方式,覺得信用證方式的風險總要比托收小。

要牢記轉讓信用證的真實意義,不能壹提到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首先就想到銀行信用。因爲轉讓信用證,對第二受益人來說,不受銀行信用的保護,也不受商業信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