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範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暫行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産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後複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

第三條 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後,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

第四條 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後,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結轉深加工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後,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

第五條 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保稅貨物采用轉關運輸和不按轉關運輸兩種方式進行監管。不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企業按《申請表》內容進行實際送貨後統一在調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在每一次交貨前必須分別在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形式進出口進行單項統計。

第六條 深加工結轉貨物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海關批准,可不按轉關運輸辦理。

(一)轉入、轉出地兩個直屬海關實現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管理的;

(二)轉出企業爲A類加工貿易企業的;

(三)轉出企業主動申請並向轉出地海關交付相當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四)對按規定應辦理轉關運輸,由于不具備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或因運輸、包裝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備轉關運輸條件,已由轉出地海關收取相當于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五)轉出的保稅産品所使用的進口料件已全部實行台帳保證金“實轉”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轉入、轉出地海關協商後,由轉出地海關報海關總署批准的。

第七條 不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手續

(一)已實行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的

1、轉出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深加工結轉批准文件、《申請表》(一式四聯)、《登記手冊》、購銷合同或協議等有關單證向轉出地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後,在《申請表》上批注意見並注明不按轉關規定辦理的原因,通過計算機網絡把結轉內容傳輸至轉入地海關,《申請表》第一聯留存,另三聯由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2、轉入企業在轉出地海關批准的《申請表》上填寫本企業的相關資料並蓋企業印章後,到轉入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3、轉入地海關保稅部門在審批企業結轉申請時,應對企業遞交的《申請表》、《登記手冊》和購銷合同或協議與轉出地海關傳輸的結轉內容核對,確認無誤後,根據結轉企業的實際情況簽注是否分批送貨的意見。辦結審批手續後,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四聯交企業憑以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4、經海關同意實行分批送貨統一報關的,轉出企業應按海關批准的貨物數量進行實際送貨,轉入企業收貨後應在《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上登記、簽章,在結轉計劃執行完畢或有效期內,轉入、轉出企業應憑雙方《登記手冊》、《申請表》、《登記表》、購銷合同或協議等單證到轉入地海關辦理形式進出口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應在結轉貨物辦理形式報關手續時,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關將海關簽印的進/出口報關單退企業。

5、一次性辦結送貨手續的,應在轉入地海關一次性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

6、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在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時,必須與通過網絡傳送的計算機內合同結轉內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沒有實現合同備案資料聯網符合不按轉關運輸條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轉入地海關必須對《登記手冊》、《申請表》等加強真僞檢查,用加密傳真與轉出地海關進行核實後,才能予以辦理結轉審批和報關手續。

第八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必須按轉關運輸辦理。

第九條 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手續

(一)轉出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深加工結轉批准文件、《申請表》、《登記手冊》、購銷合同或協議等,向所在地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申請、海關保稅部門審核同意並在《申請表》上簽注“按轉關運輸辦理”字樣後,將《申請表》第一聯留存,另三聯由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填寫相應內容簽章後送轉入地海關輸審批手續。

(二)轉入企業憑《申請表》、《登記手冊》、購銷合同等到轉入地海關保稅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轉入地海關保稅部門在審批時可根據企業情況確定是否分批轉關。海關同意後應在《申請表》上批注意見,並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其余交企業辦理轉關、報關手續。

(三)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收到轉入企業的轉關申請後,比照轉關運輸的監管規定開出《轉關聯系單》做關封,由企業送轉出地海關。

(四)轉出地海關貨管部門在接受轉出企業結轉報關時,應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表》、《轉關聯系單》、《轉關運輸申請報單》、購銷合同(協議)、轉出企業的《登記手冊》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比照轉關運輸規定將貨物轉關監管至轉入地海關,並將轉關數據通過網絡傳輸、將出口報磁單做關封交企業帶至轉入地海關,對同意分批轉關的。貨管部門應在《申請表》或《登記表》中注明該票轉關運輸貨物的數量。

(五)結轉貨物到達轉入地海關後,海關在接受轉入企業進口報關時,應認真將上述單證與轉出地海關傳輸的數據和關封進行核對,加強對貨物的實際監管和查驗,並及時將有關計算機數據和轉關回執反饋給轉出地海關,轉出地海關貨管部門憑此將海關簽印的出口報磁單退企業。貨物結轉完畢,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應收加《申請表》。

(六)按轉關運輸辦理的結轉貨物,應由海關核准 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企業承運。轉入、轉出企業管理類別屬于A或B類的,經主管海關同意,結轉貨物可使用符合海關轉關運輸臨管條件的自備車輛或選擇經海關核准的運輸工具承運,企業及承運人共同向海關負責。

第十條 結轉貨物,如轉入、轉出地海關歸入不同的商品編碼,編碼相同但商品名稱不同或價格不一致時,由轉入地海關審定後辦理結轉手續,開將有關情況反饋轉出地海關,兩地海關必須加強聯系,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申請表》由海關進行登記編號、編號辦法爲:年號+關區號+結轉+順序號,例如:“199960006結轉001”。

第十二條 轉出、轉入企業之間産品結轉間比照進出口貿易以外彙結算,辦結結轉貨物海關手續後,海關按有關規定確定是否向企業簽發報關單外彙核銷證明聯。

第十三條 加工貿易企業不按規定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有走私、違規等情況的,主管海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通知有關海關,有關海關接通知後應立即開展調查,並對所轄企業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海關部署以往所發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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