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發加強對進口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維護對外貿易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口審批、簽訂合同、倉儲運輸、驗收檢驗和對外索賠等各個環節都
應當加強對進口商品(包括利用處資和各種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下同)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進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統一負責全國的進口商品檢驗、認證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機構)負責管轄本地區的進口商品檢驗,認證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進口藥品的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的檢疫,計量器具檢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以及船舶的檢驗的監督,由有關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和質量監督,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
一切進口商品都必須地規定期限內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的, 不准安裝投産,不准銷售,不准使用。
第五條 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和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出證的進口商品到貨後,收用貨單位 (包括訂貨單位, 下同)或者外貿運輸單位(包括對貿易運輸公司等代理接運單位,下同)應當立即向到達口岸或者到達站的商檢機構報驗。
第六條 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檢疫(以下簡稱“安全”)的商品,實行進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商檢局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和主管部門于實施前六個月公布。
對 《目錄》 內商品檢局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和標准進行檢驗和考核;經檢驗和考核合格的,批准發給《安全標志》或者准予
注冊未獲得《安全標志》或者注冊的商品,不准進口。
國外廠商首次向我國出中列入《目錄》的商品時,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國家商檢局及所屬機構或者有關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標志》或者注冊, 接受審查。並按規定交納費用。
《目錄》內商品到貨後,由商檢機構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實施強制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監督有關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現令退貨,或者銷毀;經檢驗兩批不合格的,吊銷《安全標志》或者注銷注冊。准予或者吊銷《安全標志》,准予或者注銷注冊由國家商檢局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的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條 《種類表》和《目前》以外的進口商品到貨後,收用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區商檢機構申報後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指定的單位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憑檢驗結果單向商檢機構銷案;檢驗發現問題的,應當保留現場,並及時申請商檢機構複驗。
第八條 對某些重要的進口商品,可以地不違反出口國有關法律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規定,到出口國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但是應當以到貨後的檢驗爲准,並做好國內外檢驗和驗收的銜接工作。
第九條 國家對時口商品實施商檢標制度。國年廠高或者代理人可以向商檢機構申請商檢標志。 經檢驗和考核合格的, 准予加附相應的商檢標志,進口時商檢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實行監督抽驗或者免驗。
第十條 國家對從事進口商品檢測的實檢室實施認可制度。
(一)國內外的實驗室(包括檢驗機構)可以向國家商局及其所屬機構申請實驗室認可證。被認可的實驗室承擔指定的檢驗工作,出具檢驗結果。商檢機構對被認可的實驗室的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具備認可條件時,應予吊銷認可證。
進口商供國內銷售的,其收貨單位的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商檢機構的認可。
(二)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認可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國家商檢局負責管理進口商品質量信息工作。外貿經營單位,收用貨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銀行和外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進口商品質量及國外理賠情況通知商檢機構,由商檢機構綜合分析後,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對某些重要進口商品實行質量跟蹤制度。
第十二條 所有進口商品都應當向海關申報,由海關實施監管。對列人《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地進口貸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進口商品在國內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在國內市場流通;
(一)列入《目錄》的進口商品,無《安全標志》或者注冊標記的;
(二)《目錄》以外的進口商品,無商檢機構或有關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通知單的,或者無生産廠商合格標記和收用貨單位的檢驗結果的。
在國內市場出售的進口商品,由各銷售單位負責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四條 國家對進口商品質量實行社會監督。審批單位、外貿經營單位、倉儲運輸單位、收用貨單位、商檢機構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廣泛聽取用戶和消費者對進口商品質量意見,並接受質量查詢。
第三章 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審批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進口商品審批制度。對涉及“安全”的進口商品,經審查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和標准的,方能批准進口。
第十六條 外貿經營單位負責尋外簽約,並對所簽的合同負責。接受委托代理進口時,技術條款部分經收用貨單位確認的,由收用貨單位負責。
簽訂進口合同前,外貿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收用貨單位了解國外廠商的資信和産品質量情況,共同研究進品商品合同、檢驗標准和質量保證條款,擇優進口。
進口商品合同(包括進品舊設備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訂明質量、包裝、檢驗、索賠、質量保證和仲裁條款。必要時應訂明賣方提供檢驗標准等有關技術資料的預留部分貨款于索賠有效期滿後支付等條款。凡是有技術標准可循的,應當按照國內標准或者國際標准訂貨。憑樣成交的,樣品要經過檢測,成交後由買賣雙方或者由商檢機構及指定的檢驗機構簽封。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地運輸合同規定期限內,把進口商品安全地運到交接、儲存地點。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對外表殘損、短少商品做好商務等記錄,並分別堆放,妥善保管,報關地的外貿運輸單位要及時向收用貨單位和商檢機構提供進口商品到貨通知單,對殘損貨物應當及時向商檢機構報驗。
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人庫驗收,保管和出庫發放工作。
第十八條 理貨單位應當按照運輸單據批次清點進口商品的件數,做到數字准確,分清好、殘貨數量。並及時向商檢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理貨殘短簽證。
第十九條 收用貨單位應當建立驗收組織,落實檢驗措施,嚴格按照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驗收工作。 經檢驗不合格的, 一般應當地索賠有效期(包括延長的索賠期限,下同)滿前一個月向商檢機構的有關檢驗機構申請複驗。
商檢機構和有關檢驗機構對實施檢驗和申請複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並于報驗後二十日內出證。
第二十條 外貿經營單位和外貿運輸單位負責進口商品索賠工作。進口商品經檢驗在質量、重量、數量和包裝等方面不符合對外貿易合同和國家有關“安全”等規定,或者地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屬于國外關系人責任的,外貿經營單位或者外貿運輸單位應當在索賠的效期內按照下規定對外提出索賠;
(一)因設計、制造、包裝原因、造成進口商品品質、規格、性能不合格,原裝殘損或者重量、數量短少的,憑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由外貿經營單位向發貨人(賣方)提出索賠。
(二)進口商品殘損短少,屬于國外船方責任的,憑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及船方提出索賠;
屬于國外勿路責任的,憑商務記錄等有關單據,由外貿經營單位、外貿運輸單位或者收用貨單位向到貨站鐵路局提出,通過進口國境鐵路局對外提出索賠;國際鐵路聯運進口貨物,也可以通過鐵路部門對外提出索賠。
屬于國外航空、郵運部門責任的,憑航運事故簽證或者郵局殘短簽證及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由民航局或者郵局對外提出索賠。
(三)進口商品殘損短少,屬于國外保險公司承保。分保或者代理理賠的,收用貨單位可以根據保險條款向此地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同時將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進口審批、個貿經營、收用貨和倉儲運輸等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口商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督促和幫助所屬單位建立質量管理責任制度和落實各項措施,定期檢查進口商品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由于國內關系人和責任,進口商品發生理問題,按照有關部門的職責公工承擔質量責任;
(一)屬于外貿經營單位責任,造成合同失誤,驗收困難,或者在索賠有效期滿前收到商檢證書,但未及時對外提出索賠而喪失索賠權利,造成經濟損失者,由外貿經營單位負責賠償,並追究直接責任的責任。
(二)屬于交通運輸單位責任,在運輸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將進口商品運到目的地,或者由于運輸造成的殘損、短少,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運輸合同和有關規定負責賠償延誤罰金或者實際損失,並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屬于倉儲單位保管不善,造成殘、短少,由倉儲單位負責賠償,並追究直接責任的責任。
外貿運輸單位未及時將到貨通知寄送給收用貨單位,或者發現殘損貨物未在口岸報驗,而喪失對外索賠權利,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外貿運輸單位負責賠償,並追究直接責
任者的責任,
(三)屬于收用貨單位責任,造成合同條款和對外索賠談判失誤,以及由于未及時驗收、 未及時向商檢機構報驗、 未及時向外貿經營單位提交商檢證書而喪失對外索賠權利的,或者自行搬運、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殘損、短少,由收用貨單位自行負責,並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四)屬于進口審批、外貿經營、收用貨和倉儲運輸等單位的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的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五)屬于商檢機構和有關檢驗機構工作失職,延誤出證書差錯,發生質量問題和喪失索賠權利,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商檢機構和有關檢驗機構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外貿易關系人在對外索賠發生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內有關各方對質量責任發生爭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對一貫重視進口商品質量,認真做好各環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予以表揚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一)擅自進口和銷售沒的《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注冊的《目錄》內商品的;
(二)擅自銷售沒有合格標記、檢驗結果單或者檢驗合格通知單的 《目錄》 外商品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逃避商檢機構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對商品質量的檢驗和監督,擅自安裝投産、銷售和使用的;
(四)因工作失誤而喪失對外索賠權利,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違法行爲。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上文僅代表作者或發布者觀點,與本站無關。本站並無義務對其原創性及內容加以證實。對本文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或圖片)的真實性、完整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參考時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本站制作、轉載、同意會員發布上述內容僅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但不表明本站認可、同意或贊同中國女人堂其觀點。上述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決策之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異議,請聯系相關作者或與本站站長聯系,本站將盡可能協助處理有關事宜。謝謝訪問與合作! 中鎢在線科技有限公司采集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