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施行细则

(1984年5月15日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發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以下稱簡《暫行條例》)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全國各地區、各部門需要進口的貨物,均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經過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批准。凡《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規定憑進口貨物許可證進口的貨物,除國務院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另有規定者外,都必須事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然後經由國家批准經營該項進口業務的公司對外訂貨。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其它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第三條對外經濟貿易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對外經濟貿易部授權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廳、委或外貿局,下同)簽發本地區所屬各部門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對外經濟貿易部駐主要口岸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稱簡特派員辦事處)簽發在其聯系地區內有關部門的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範圍,按對外經濟貿易部有關通知辦理。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的工作,受對外經濟貿易部直接領導和監督。定期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情況。遇有重要問題隨時報告。

第四條按國務院規定的審批權限,經批准可以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類公司,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和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業務。上述公司中,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其所屬省級分公司,國務院各部所屬進出口總公司及其直屬省級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外貿進口公司(上述三類公司名單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另行通知)所進口的貨物,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外,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有關單證查驗放行。除上述三類公司外,其他各類有進口業務的公司所進口的全部貨物,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未經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部門、企業,均不准自行進口貨物。有關部門如要求自行從國外購買少量急需物品,應按本施行細則第七、第八兩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審批權限,經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授權機關)批准,對國外和港澳廠商簽訂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進口貨物,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一)經批准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凡屬批准該項業務範圍內,並將加工成品返銷境外的,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文件和對外合同、進口單證查驗放行。因故經過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將進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轉爲內銷的,視同一般進口。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經歸口審查部門批准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非限制進口商品,憑批准文件,直接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二)經批准的補償貿易、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其中,非限制進口商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文件和對外合同、進口單證查驗放行;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事先經歸口部門批准,並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六條進口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不分進口貿易方式(對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除外)、外彙來源和進口渠道,都必須事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然後,才能由國家批准經營該項進口業務的公司對外訂貨。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中,已在國家計劃委員會批准下達的年度進口計劃內列明具體品名、數量和用貨部門的,憑國家計劃委員會批准計劃的文件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未列入國家年度進口計劃和計劃中無具體品名、數量、用貨部門的,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批准,憑批准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品種,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統一公布、調整(現行限制進口商品的品種見附件)。

第七條下列進口物品(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除外)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一)按國務院規定的批准權限,經批准可以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各類公司,在貿易中購進或接受外商贈送的貨樣、廣告品;

(二)科研、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部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特派員辦事處批准,自行購買或委托駐國外機構購買本單位急需的科研、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用品,每批總值在五千美元以下者;

(三)廠礦企業經過對外經濟貿易部、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特派員辦事處批准,自行購買或委托駐國外機構購買本單位生産科研急需的機械、儀器、電器設備的零配件、器件,每批總值在五千美元以下者;

(四)經過國務院或對外經濟貿易部特別批准免領進口許可證的貨物。

上述(二)、(三)、(四)項進口的貨物,海關憑批准證件查驗放行。(二)、(三)項自行進口的物品,每批總值超過五千美元的,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查驗放行。

第八條機關、團體和非生産企業因特殊情況,自行在國外購買少量急需物品,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查驗放行。

第九條經過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或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生産所需進口物資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範圍、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即:(1)外國合營者作爲投資的進口設備、物資,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憑批准合同直接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一般設備和物資,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合同和進口單證查驗放行。(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批准的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範圍內,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産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列入本企業年度計劃的可半年申領一次,未列入計劃的須經歸口部門審批後辦理進口貨物許可證);非限制進口商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超出該企業業務範圍自行進口的物品,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經國家批准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該合作合同項目範圍內所需的進口貨物,也按本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發證機關不簽發或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

(一)對外經濟貿易部決定停止或暫停進口的貨物;

(二)違反國家對外政策的進口貨物;

(三)不符合有關雙邊貿易協定、支付協定規定的進口貨物;

(四)不符合國家衛生部門、農牧漁業部門規定的藥品、食品、動植物、農産品、畜産品、水産品的衛生標准、檢疫標准的進口貨物;

(五)有損國家利益或違法經營的進口貨物(如違反國家外彙管理條例,違反進口經營渠道,高價進口貨物)。

第十一條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向發證機關提交廳、局級以上單位出具的申請函,並提交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批准進口的證件。申請函內容包括:進口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位、總金額、我方對外成交單位、進口國別、外彙來源、貿易方式、到貨口岸、申請單位名稱等項目。經發證機關審核,符合《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手續完備的,予以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領到許可證後,方能按經營分工,由有關進口公司對外訂貨。

申請單位領取和填寫進口貨物許可證,必須如實申報,填寫清楚,不准擅自塗改。

第十二條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爲一年。貨物在有效期內沒有進口的,領證單位可備函向發證機關申請展期。發證機關根據對外合同規定相應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領到許可證後一年內尚未對外訂貨,不予展期。如還需進口,須另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申請單位領到許可證後,必須妥爲保存,不得遺失。

第十三條對違反《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規定者,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進口貨物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時,沒有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海關根據情況,將其有關貨物沒收或退運。如經發證機關特案核准,補發許可證的,由海關罰款後放行。

(二)僞造出口貨物許可證者,海關將其進口貨物全部沒收。情況嚴重的另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三)轉讓進口貨物許可證者,由海關據情況處罰款。

(四)擅自塗改進口貨物許可證貨物品名、數量和對外成交單位的,海關將其進口貨物沒收;擅自塗改許可證中貨物規格、金額、有效期的,海關罰款後放行。僞報進口國別掩蓋其違反國家貿易國別(地區)政策的,海關將其貨物沒收或退運,或處以罰款後放行。

第十四條經濟特區內各部門所進口的貨物,僅限于特區內使用,不得向內地轉銷。經濟特區進口供特區內使用的貨物,按照國家對經濟特區特別規定辦理。

從經濟特區運往內地的特區産品,海關憑國務院主管部委的批准證件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內地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通過經濟特區轉運進口的貨物,均按《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海南行政區進口供本行政區內使用和區內銷售的進口貨物,按國務院對海南的特別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各進出口公司在香港、澳門的貿易代理機構爲內地有關部門進口貨物,均須由委托地區、部門事先憑批准進口證件分別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第十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在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接受外國和港澳地區廠商贈送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接受單位憑廳、局以上的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和贈送函件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其中接受汽車須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委批准文件和贈送函件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以外的,其他贈送物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接受單位憑廳、局以上的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各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民間團體、外國友好人士根據有關協議提供的援助、捐贈的進口物資,以及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進口物資,均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經過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國産品技術維修和寄售業務項下進口的維修寄售物品,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和煙、酒、飲料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外,其他物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證件、對外合同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第十八條以租賃貿易方式進口貨物,以對外勞務收入的外彙直接購買的進口貨物,出口貨物複進口,以舊換新,均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審批手續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十九條本施行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進口許可制度規定,凡與本施行細則有抵觸者,均以本施行細則爲准。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商海關總署解釋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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