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特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或免征規定如下:
一、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下列企業的貨物特准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二)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彙的貨物。
(四)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産品、建築材料;
(五)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爲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一)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三)卷煙;
(四)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産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的免(退)稅規定另行下達。
四、除經國家批准屬于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貨物;
(三)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後,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産、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六、對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仍按《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産品和貴重産品准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 [1992]0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不得辦理退稅。
七、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爲:
(一)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
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
(二)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帳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並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1.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
結轉下期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一應退稅額
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彙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計算該項貨物退稅的稅率。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准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
進項稅額=───────────────────×退稅率
1+征收率
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確定。
八、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其計算退稅的公式爲: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十、計算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款的稅率,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倒》規定的17%和13%稅率執行。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准退稅的貨物依6%退稅率執行,從農業生産者直接購進的免稅農産品不辦理退稅。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率或單位稅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
十一、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見附件一)。過去已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在本辦法下達後三十日內按新的規定重新認定。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
出口企業如發生撤並、變更情況,應于批准撤並、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十二、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
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十三、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見附件二),並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後,再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十四、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一)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産品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二)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帳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後予以確認。
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銷售明細帳,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三)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爲的,可以批准緩延在三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四)出口收彙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彙單證按月裝訂成冊並彙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後將企業上一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彙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彙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彙單:
1.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2.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遠期收彙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爲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企業在國內銷售貨物而收取外彙的,不得計入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彙數額中。
十五、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按月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外銷發票和銷售貨物發票、外彙收入憑證。
外銷發票必須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産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應在修理修配的貨物複出境後,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境報關單、外彙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計算。
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後委托生産企業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貨物複出境後,應單獨填報《出口貨物送(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生産企業開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境報關單、外彙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照生産企業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稅額計算。
十七、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後,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對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資料。
十八、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或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産品、建築材料,應由企業于中標貨物支付驗收後,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證明及資料:
1.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2.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如中標人爲外貿企業,則還應提供中標人與供貨企業簽訂的收購合同(協議);
3.中標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標貨物已征消費稅的。還須提供專用稅票;(生産企業中標的,應征消費稅在生産環節免征)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所提供的發貨單;
5.分包中標項目的企業除提供上述單證資料外,還須提供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暫限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
十九、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爲在國外投資的貨物,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後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單證及資料: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三)出口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二十、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格式見附件三),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彙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二十一、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格式見附件四),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後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並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注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注明的應交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扣抵。
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按下列公式計算退稅:
出口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交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的應交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的實征增值稅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加工貨物銷售給非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不實行上述辦法,須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後按出口返稅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二十二、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按下列辦法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後一律不退稅。
(一)出口企業向卷煙廠購進卷煙用于出口時,應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格式見附件五),然後轉交卷煙廠,由卷煙廠據此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已批准免稅的卷煙,卷煙廠必須以不含消費稅、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出口企業。
(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出口卷煙免稅計劃的數量核簽“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國家出口卷煙免稅計劃以我局下發的計劃爲准。年初在出口卷煙免稅計劃下達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出口企業上年年初完成的國家出口卷煙免稅計劃的進度核簽“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
(三)主管卷煙廠征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所列品種、規格、數量核准免稅。核准免稅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應填寫“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格式見附件六),並直接寄送主管購貨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出口企業將免稅購進的出口卷煙出口後,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收彙單、出口發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二十三、出口企業委托生産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貨物,憑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發票和工繳費發票按規定辦理退稅。若原材料等屬于進料加工貿易已減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應扣除已減征稅款計算退稅。
二十四、實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應將稅款退給代理企業。兩個以上企業聯營出口的産品,由報關單上列明的經營單位憑有關退稅憑證在其所在地統一辦理退稅。
二十五、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退稅申報表後,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方可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退稅申報手續齊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上級稅務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的審核、審批權限及工作程序,由國家稅務總局各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確定。出口退稅的審批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稅務機關負責。
二十六、出口退稅計劃納入稅務機關內部工商稅收計劃統一管理。
二十七、出口貨物辦理退免稅後,如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或轉爲內銷,企業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交已退(免)的稅款。補交的稅款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過程中,應經常深入企業調查核對有關退稅憑證和帳物,如對某項出口貨物發現疑問,則可對該項出口貨物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十九、企業在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須對上年度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並將清算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企業清算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三十、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對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情況組織全面檢查或抽查。
對有騙取出口退稅嫌疑的出口業務,經主管人員提出理由或根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長或國家稅務總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處長批准,可單****案檢查。在檢查期間,對該項貨物暫停辦理退稅。已辦理退稅的,企業應提供補稅擔保。如果企業不能提供擔保,經審批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可書面通知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相當于應補稅款的存款。待結案後,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三十一、對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有下列違章行爲之一,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5000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稅帳簿票證的;
(三)拒絕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免)稅款大于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逾期不繳的,從限期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十三、企業采取僞造、塗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處罰外,對騙取退稅情節嚴重的企業,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
企業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三十四、對爲經營出口貨物企業非法提供或開具假專用稅票或其他假退稅憑證的,按其非法所得處以五倍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造成企業騙取退稅的,應重處罰或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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