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鎢制品申報時間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鎢制品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鎢制品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鎢制品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