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貨代進料加工報關手續

一、申報進料加工鎢制品發生實際進出口時,進出口申報應向海關遞交下列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粉紅色)一式4份;

(2)《登記手冊》;

(3)鎢制品的運單、發票、裝箱單;

(4)海關認爲必要的其他單證。

二、接受查驗。

三、辦理征免稅手續。

四、海關對進料加工鎢制品外貿的監管規定。對進料加工鎢制品外貿,海關區別情況,按以下規定進行監管:

(1)保稅鎢制品工廠和備料保稅倉庫。如經營單位所屬企業專門加工出口産品的工廠、車間或經營單位本身擁有專門儲存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倉庫,建有健全的專用帳冊、專人管理制度,並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的,海關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稅工廠或備料加工保稅倉庫,其料件進口進先予保稅,加工後對實際出口部分所耗進口料件予以免稅,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稅。

(2)對口合同。對簽有料件進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對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戶的聯號合同)的進料加工,經主管海關批准,可對其進口料件予以保稅,加工後對實際出口部分所耗進口料件予認免稅。

(3)按比例征稅。對不具備上述(1)、(2)項條件的進料加工項下的進口鎢制品,海關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爲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爲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實際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經海關審核無訛後,分別予以補稅或退稅。

(4)全額征稅,出口退稅。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爲的鎢制品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産企業,海關認爲必要時,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複出口後按其實際所耗的進口料件予以退稅。

(5)對國外客戶免費提供或者有價提供有關進料加工複出口鎢制品所需進口數量零星的輔料、包裝物料以及數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裝生産車間的打扣工具和膠針槍等小型易耗性生産工具,海關予以免稅。爲簡化手續,海關憑簽章的合同副本,辦理上述物料的免稅登記手續,不再核發《登記手冊》。

(6)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鎢制品,應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加工成品返銷出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年,逾期仍不能複運出口,應按一般貿易辦理進口手續。

(7)已在海關登記備案的合同,如發生變更、轉讓、中止、延長、撤銷等情況,經營單位應于料件進口前,據實向主管海關辦理變更或撤銷手續。

(8)出口合同中規定由國外客戶免費或有價提供的鎢材料,加工成品後,如有剩余,由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海關同意後,可以轉入其他出口合同繼續加工出口,如有內銷,應及時補交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9)進料加工項下的加工鎢制品成品,原則上不宜以易貨方式出口,但如不能按計劃出口,需采取易貨方式銷往獨聯體、東歐國家的,應由有關外貿公司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告,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外經貿部有關司核准,海關憑該司批件驗放。

(10)進料加工項下的加工鎢制品成品,對外成交結彙後應實際離境出口,不允許外商委托我境內加工企業或外貿經營單位將成品直接從我境內運往獨聯體、東歐國家。

(11)進料加工合同項下免稅進口的鎢制品,應堅持專料專用,不得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在特殊情況下,因加工出口成品急需,擬使用國內同品種、同規格、同等數量的原材料頂替進口原材料,並無出售盈利賺取差價等問題,應事先報主管海關核准。

(12)海關對有色金屬、黑色金屬、鎢制品的進料加工,因生産工藝必須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有以下規定:

一、工藝性料件串換,鎢制品經營單位應經主管海關核准,並具備保稅工廠監管條件;

二、工廠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關要求建立帳冊、記錄投料與産出時間備查。不允許先出口後進口,或不經加工在國內收購産品出口。不允許倒賣進口鎢制品。

三、出口成品中,屬于搭配使用國産鎢制品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屬應征出口稅的,可予免稅。

四、對進料加工出口鎢制品,出口企業向海關申請進料免稅之前,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蓋章,並將批件複印留存備查。産品出口時,企業應增填一份"出口退稅貨物專用報關單"。對出口企業報關出口但不實際離境的産品,不予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