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海關關稅術語解析

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鎢制品等實行監管檢查、征收關稅、編制海關統計並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估價(Customs Value)

經海關審查確定的完稅價格,也稱爲海關估定價格。鎢制品外貿的價格經貨主(或申報人)向海關申報後,海關需按本國關稅法令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確定或估定其完稅價格。

國際貿易中的鎢制品價格形式多種多樣,海關估價以何種價格爲依據,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最通常使用的進口貨物估價依據是到岸價格。有些國家則使用離岸價格、産地價格或出口價格,也有些國家使用進口地市場價格,進口國官定價格,或同時使用幾種價格。

作爲估價依據的價格不等于是完稅價格。需要根據國家的估價規定進行審查和調整後才能規定爲完稅價格。由于各國海關估價規定的內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進口限制的非關稅壁壘。因此,國際上要求有一個統一的估價規定,並爲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主要有《關于實施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書》,也稱《新估價法規》,另一種是《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在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鎢制品貿易談判組最惠國協議與安排小組召集各參加方的海關專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並就對關于實施總協定第七條《海關估價守則》的協議草擬了一份海關當局有理由懷疑進口商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准確性事項的文本。

互惠原則(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權的相互或相應讓與。它是作爲兩國之間確立起商務關系的一個基礎。在國際貿易中,互惠是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鎢制品貿易上的優惠待遇。

互惠原則是關貿總協定最爲重要的原則之一。它有著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它不僅明確了各締約國在關稅談判中相互之間應采取的基本立場,而且也包含著各締約國之間應建立一種怎樣的貿易關系;另一方面從關貿總協定以往的八輪談判來看,互惠原則是談判的基礎,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實現的。

關貿總協定互惠原則規定見第二十八條附加關稅談判第一款修改減補表的談判、第三十三條新成員國的加入等。

互惠原則使每個國家在降低其鎢制品外貿關稅時在經濟上安全了,因爲相互削減消除了單方面削減所必然帶來的國際收支逆差的風險。互惠原則也使削減關稅在政治上成爲可行,因爲相互削減關稅被認爲是一種妥協交易而不是向別國投降,因而通常不會産生政治風險。

彙兌平價(Par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國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時代,彙兌平價是指各國貨幣的金平價的比例,亦即以一國本位貨幣第一單位所含的純金量,與他國本位貨幣第一單位所含純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創設的國際貨幣基金,爲謀求各國彙率的穩定,要求各會員國必須設定其本國貨幣的彙兌平價,此項平價,須以本國貨幣與黃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純金量(每盎司純金等于35美元,亦即美元每單位爲純金0.888671克)的交換比率來表示,故又稱爲國際貨幣基金平價。

交易稅(Exchange Tax)

又譯爲外彙稅。指國家實行外彙管制的方式之一。按進口鎢制品貿易的種類不同,對進口所需外彙征收不同的外彙稅,以限制外彙的使用。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認爲"因實施多種彙率而征收彙兌稅或規費是不當的"。

貨幣(Money)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鎢制品交換發展和價值形態發展的必然産物。在發達的商品經濟中貨幣執行著五種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手段和世界貨幣。曆史上不同地區曾有過不同的商品交換充當過貨幣,後來貨幣商品就逐漸過渡爲金銀等貴金屬。隨著鎢制品生産的發展和交換的擴大,商品貨幣(金銀)的供應越來越不能滿足對貨幣日益增長的需求,又逐漸出現了代用貨幣、信用貨幣,以彌補流通手段的不足。進入20世紀,金銀慢慢地退出貨幣舞台,不兌現紙幣和銀行支票成爲各國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續。但是支配貨幣運動的始終是馬克思所揭示的貨幣流通規律。

西方經濟學的貨幣概念五花八門,最初是以貨幣的職能下定義,後來又形成了作爲一種經濟變量或政策變量的貨幣定義。貨幣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1.人們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鎢制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2.充當交換媒介,價值、貯藏、價格標准和延期支付標准的物品。3.超額供給或需求會引起對其它資産超額需求或供給資産。4.購買力的暫棲處。5.無需支付利息,作爲公衆淨財富的流動資産。6.與國民收入相關最大的流動性資産等等。實際上,後面4條應屬貨幣的職能定義。這些定義都沒有科學地抓住貨幣的本質,但對于貨幣經濟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處。

約束稅率 (Bound Rate)

經過談判達成協議而固定下來的鎢制品外貿關稅稅率爲約束稅率。按關貿總協定規定,締約各國應該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通過有選擇的産品對産品的方式,或者爲有關締約國所接受的多邊的程序進行談判,談判結果固定下來的各國稅則商品的稅率爲約束稅率,彙總起來形成減讓表,作爲總協定的一個附屬部分付諸實施。按總協定規定,關稅減讓談判有4種減讓形式來約束關稅的稅率:
1.降低關稅並約束在降低了的關稅水平;
2.約束現行關稅稅率;
3.約束在現行關稅水平以上的某個關稅水平;
4.約束免稅待遇。

自主關稅(Autonomous Tariff)

又稱"國定關稅"。由一國政府自主地制定的鎢制品外貿關稅,包括關稅率及有關關稅的各種法規、條例。實行自主關稅的國家。可同時對締有貿易協定、在自願對等基礎上相互減讓關稅的國家實行協定關稅。

最惠國稅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國的來自于其最惠國的進口鎢制品享受的關稅稅率。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稅率一般不得高于現在或將來來自于第三國同類産品所享受的關稅稅率。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締結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一項法律原則,又稱無歧視待遇原則,指締約一方在貿易、航海、關稅、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締約國第一方的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體規定有四種形式:1)片面的(單方面受惠);2)相互的(雙方受惠);3)有條件的(如第三國爲享有優惠已經或將要和作出相應的補償,締約的有關方需作出同樣的補償才能享有這樣特定的優惠);4)無條件的(締約一方將新的優惠提供給第三國時,應自動地,無條件地提供給締約的另一方)。

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屬于不平等條約。歐洲國家最先采取無條件的形式,美國最先采取有條件的形式。《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第一條第一款式規定:"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産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鎢制品。"即《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使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稅率。
優惠差額(Margin of Preference)

是指相同鎢制品的最惠國稅率和優惠稅率的絕對差別,而不是指這些稅率的比例關系,例如:(1)最惠國稅率是從價稅36%,優惠稅率是從價稅24%,則優惠差額是從價稅12%,而不是最惠國稅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國稅率是從價稅30%,優惠稅率爲最惠國稅率的三分之二,則優惠差額爲12%,(3)如果最惠國稅率是每公斤2法郎,優惠稅率是每公斤1.5法郎,則優惠差額是每公斤0.5法郎。

優惠差額(Preferential Rate)

又稱優惠關稅(Preferential duty)。指對于來自受惠國家或地區的進口鎢制品所適用的關稅率,較一般關稅率爲低,通常是由于均屬于同一國家集團的成員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慮,而給予的優惠待遇。例如同協優惠、共同體優惠及普遍化優惠關稅 制度 (GSP)等均是。在關貿總協定中,優惠稅率是指各締約國間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給予對方的低于最惠國稅率的優惠待遇。

有效保護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指整個關稅制度(和有效保護措施)對鎢制品在其生産過程中給予淨重增值的影響。也就是由于整個關稅制度而引起的國內增值的提高部分與自由貿易條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護不但注意關稅對成品價格影響,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間産品)由于征收關稅而增加的價格,因此有效保護率計算的是某項加工工業中受全部關稅制度影響而産生的增值比,是對一種産品的國內、外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護率=(國內加工增值-國外加工增值)/國外加工增值*100%。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減讓談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這些國家需要大量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産品,出口最終産品。因此,在關稅談判中,什麽商品可以減稅,減稅幅度多大,如何不影響對本國加工制造業的保護而又達到相互減讓關稅的目的,在關稅減讓談判中應注意的是有效保護率的提高,這就涉及到談判的策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