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商檢和出口預檢的區別

出口鎢制品的出口商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外貿經營單位已對外成交簽訂對外貿易銷售合同,憑信用證結算貨款的,已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明確了裝運條件和檢驗依據。

2、出口鎢制品已備齊,除散裝貨、裸裝貨外,已成箱成件包裝完畢,外包裝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信用證規定的中性包裝外,已刷好出口唛頭標記。

4、整批鎢制品堆碼整齊,便于檢驗人員查看包裝和標記,進行抽樣和現場檢驗。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到貨物堆存地點,按照標准、合同、信用證的規定要求,執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評定合格後,發給證書、放行單(或在出口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外貿經營單位即可辦理報關出運。

鎢制品出口預驗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爲了方便對外貿易,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某些經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預先檢驗,簡稱出口預驗。預驗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對外成交,或雖已成交、已簽訂了出口貿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證,不能確定裝運數量、運輸工具,要暫緩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申請人要求預先進行的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出口預驗的鎢制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檢驗,末成交的只能按標准檢驗,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證或合同,所以經檢驗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後評定爲合格。同時,因裝運條件尚未明確,故不能發給證書和放行單,只能發給預驗合格的證單。

出口預驗初評所發的合格預驗合格證單,有兩種:一出口鎢制品檢驗換證憑單,供出口時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換證用;二預驗結果單,供出口時向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換證用。如須轉運其他口岸出口時,要申請換發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

經預驗初評合格的出口鎢制品,出口時,外貿經營單位,應持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或預驗結果單)連同合同、信用證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驗,申請出口換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審核檢驗依據,並按照規定執行查驗或口岸查驗,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換發出口證書、辦理放行手續,才可報關輸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的産地檢驗,大部分是預驗性質,按同樣情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