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入境報檢實務介紹

1、入境報檢時限

(1)、申請品質檢驗和鑒定的,一般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內報檢。

(2)、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3)、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進境前15天報檢;

(4)、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進境前7天報檢;

(5)、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時應當及時報檢;

(6)、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的應當在進境時報檢。

(7)、入境的集裝箱、廢舊物品在到達口岸時,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接受檢疫,經檢疫或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2、入境報檢地點

(1)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2)大宗散裝進口貨物的鑒重及合同規定憑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品質、重量檢驗證書作爲計算價格、結算貨款的貨物,應向口岸或到達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進口糧食、原糖、化肥、硫磺、礦砂等散裝貨物,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必須在目的口岸承載貨物的船艙內或在卸貨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抽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應在口岸報檢;

(4)進口化工原料和化工産品,分撥調運後,不易按原發貨批號抽取代表性樣品,應在口岸報檢;

(5)在國內轉運過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揮發、散失或貨物易腐易變的,應在口岸報檢;

(6)在卸貨時,發現貨物殘損或短少時,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7)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器産品,以及在口岸開箱檢驗難以恢複包裝的貨物,可以向收、用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8)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9)進境後需辦理轉關手續的檢疫物,除活動物和來自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或地區的檢疫物需由進境口岸檢疫外,其他均到指定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實施檢疫。

(10)運輸工具,須在口岸報檢。

3、入境報檢應提供的單證

受理入境貨物報檢時,要求報檢人提供外貿合同、發票 、提單、裝箱單以及入境貨物通知單等單證;實施安全質量許可、衛生檢疫注冊和強制性認證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複印件,並在報檢單上注名文件號。

(1) 報檢入境貨物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産品使用說明及有關標准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

(2) 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 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3) 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4) 入境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驗的,應隨附有關驗收記錄、重量明細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等。

(5) 入境廢舊物品,應提供國家環保部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企業廢物利用風險報告書、經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等。

(6)入境舊機電産品,對列入規定目錄的,應提供國家機電産品 進出口 辦公室、外經貿部簽發並注明爲舊品的《配額産品證明》、《機電産品進口證明》、《機電産品進口登記表》、《進口許可證》;對規定目錄外的,應提供各地區、各部門機電辦簽發的並注明爲舊品的《機電産品登記表》。

(7)入境化妝品、預包裝食品,需提供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標簽審核證書》。

(8) 入境的保健食品,應提供衛生主管部門(衛生部)核發的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9)入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應加附輸出國或地區的官方檢疫證書、産地證書;須辦理進口審批手續的,還必須提供必要的檢疫審批單、接種證明等。

(10)美、日、韓等國入境貨物的木質包裝,使用針葉樹木質包裝的,需提供該國《植物檢疫證書》;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的,需提供由出口商的"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聲明";未使用木質包裝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無木質包裝聲明"。

(10)入境屍體、棺柩、骸骨的報檢,報檢人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一死亡者護照或海員證及其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二死亡者證明書一份;

③死亡醫學證明書一份;

四當地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一份。

(12)入境特殊物品的報檢。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它須特別審批的物品。對入境特殊物品的報檢,報檢人應根據不同貨物種類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相應資料、證明或證書。

一微生物:菌、毒株的學名、株名、來源、特性、用途、批號、數量及國家級鑒定書。

二人體組織、器官:凡用于人體移植的,須出示有關捐獻者的健康狀況和無傳染病(包括愛滋病檢驗陰性)的證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實驗室檢驗證書。

四生物制品:應提供該制品的成分、生産工藝、使用說明、批號、有效期及檢驗證明。

4、入境報檢時注意事項

(1)列入《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貨物,必須取得國家檢驗檢疫部門頒發的質量許可證並加貼"安全標志"方可申請報檢。《強制性認證商品目錄》內的貨物,應取得證書並加貼CCC標志。

(2)下列入境貨物需經國家檢驗檢疫機關審批後方可報檢:

A、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

B、國家禁止進境物的特許審批的檢疫物;

C、進境後不在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管轄範圍內進行加工、使用、銷售的,或者僅由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進行現場檢疫和外包裝消毒後,再運往目的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進行進一步檢疫監管的動物、動物産品;

D、進境豬的産品等。

(3)已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入境貨物到達口岸後,仍然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以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結構爲最終結果。對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貨物,按規定辦理對外索賠。

5、入境貨物報檢單填制說明(所列項目必須填制完整、准確、清晰。)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並已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注冊的單位及代碼。報檢單位一般應加蓋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登記號和代理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號。

(3)、收貨人和發貨人:指合同中的買方和賣方。

(3)、貨物名稱、規格:按合同、國外發票所列填寫,如爲廢舊貨物應注明。

(4)、H.S.編碼:按海關《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填制。

(5)、報檢數/重量:按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重量,注明計量單位,重量須注明毛重、淨重,如木質包裝要注明材質及尺寸。

(6)、貨物總值:按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貨物總值填寫。

(7)、標記及號碼:按合同、國外發票或提(運)單上列明的標記號碼填寫。

(8)、啓運國家(地區):指裝載本批貨物的運輸工具開始出發的國家(地區)。

(9)、啓運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的啓運口岸名稱。

(10)、經停口岸:指本批貨物在啓運後,到達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稱。

(11)、入境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時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稱。

(12)、目的港(地):指本批貨物預定最後抵達的交貨港(地)。

(13)、到貨日期:按入境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實際日期填寫。

(14)、卸畢日期:按入境貨物卸畢的實際日期填寫。

(15)、貿易國別(地區):填入境貨物購自國或地區,按合同填寫。

(16)、提單/運單號:填寫所附提單或運單號,有二程提單的,應同時填寫。

(17)、索賠有效期:按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填寫,應特別注明截止日期。

(18)、許可證/審批號:指須經官方審批方可入境貨物的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編號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編號。

(19)、 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格及分別對應的數量和集裝箱號碼全稱。若集裝箱較多,可另加附頁。

(20)、貨物存放地點:指本批貨物的具體存放地點。

(21)、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指貿易合同中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22)、用途:指本批貨物的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其他等。

(23)、隨附單據:按實際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處填加。

(24)、外商投資財産:根據實際情況,屬外商投資財産的在相應的"□"上打"√"。

(25)、報檢單其他欄目內容也應如實填制或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