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報關知識總結

轉關運輸鎢制品的報關

(一)什麽是轉關運輸的貨物?

轉關運輸鎢制品屬海關監管貨物。具體是指:
1.由進境地入境後,向海關申請轉關運輸,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2.在起運地以辦理出口手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3.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二)轉關運輸鎢制品的報關手續。

1.從事轉關運輸鎢制品的相關要求,應向海關辦理下列注冊登記手續並承擔有關責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關辦理企業、運輸工具以及駕駛人員的注冊登記手續,海關認爲必要時,承運人應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銀行擔保或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

(2)承運人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證件:a.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b.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運輸工具的行駛證的影印件;c.駕駛人員執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驗);d.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申請表。經海關審核同意後,頒發有關批准注冊登記證書。

2.在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並遞交下列單證。

(1)鎢制品進口轉關。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運貨物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爲貨車裝載清單三份),並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申請辦理屬于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鎢制品出口轉關。應向起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單》辦理貨物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後按規定向起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超過上述期限,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報金。進口轉關貨物,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指運地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4)保稅倉庫間的貨物轉關,除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口保稅倉庫手續外,比照上述(1)進口"進口轉關"有關規定填寫轉關進境申報單,並在"指運地"欄內注明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不再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行李物品的報關

進出境旅客爲其本人或代別人攜帶行李物品向海關申報的手續,可分爲書面,行爲和口頭三種方式。

1.用"書面申報",指用海關統一負責印刷的申報格式將其應申報的項目在單上填明,交海關審定其所報行李物品的稅額等。

2."行爲申報",指海關在旅客進出頻繁、客流量大的航空港等監管場所設置的用紅綠色標志標明的通道,旅客可按其是否攜有應稅物品進入綠色通道或紅色通道的方式。

3."口頭申報",適用于享有免稅特權的使領館人員和外交特使,走免稅通道(綠道)的旅客,在回答官員查問時實際上也是一種口頭申報。

出國展覽品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爲舉辦出國展覽(銷)會而籌集的展品出口時,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持下列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1)歸口審批部門的批件;

(2)展品清單一式二份;

(3)如由外貿、工貿公司主辦又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非外貿單位主辦的,不論是否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一律須提交該證;

(4)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5)運輸單據。

展品從境外複運入境時,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持下列單證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1)展品清單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點、運輸工具名稱、展出國家或地區,以及在國外展出期間對展品的出售、贈送、放棄、消耗或留給我駐外機構使用等處理情況;

(2)運輸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複運回國展品清單,經出入境地海關檢查後予以驗放。其中需要將複運回國的展品運至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手續的,由入境地海關核准,將清單注明後,一份寄給組織出國展覽單位所在地的海關,以便辦理核銷工作,也可按照"海關監管貨物"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說明

(1)鎢制品展品如明確爲在國外銷售的,又屬于應征出口稅的,由海關征稅放行。如未明確,而在國外發生銷售,則在其余展品複運回國時,予以補征。

(2)組織出國展覽(銷)的鎢制品單位,進口在國外展出期間購買、接受的物品、樣品及其他資料,則須按海關規定,另行包裝並開列清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進口。對購買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員在國外集體使用的食宿用具外,還須交驗國家外經貿部的批准文件,由海關征稅或者免稅後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