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報驗的時間和地點

一.進口

(一)屬于法定檢驗範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後應依合同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産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複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並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出口

(一)屬于法定檢驗範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證後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于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屬于在産地檢驗後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于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産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産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鑒定。

(四)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或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