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鎢制品外貿的退稅規定
壹、援外鎢制品外貿概念
(壹)援外鎢制品外貿的形式。我國援外外貿有兩種形式,壹是對壹般物資援助項下鎢制品外貿;二是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的鎢制品外貿。
(二)相關概念
1、壹般物資援助
壹般物資援助是指中國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項下,由中國政府向受援國政府提供民用生産或生活等物資,承辦企業代政府執行物資采購和運送任務,企業在執行援外任務後與政府辦理結算。結算方式包括實報實銷結算制和承包結算制。
2、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援外方式下鎢制品外貿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外貿的鎢制品,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在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外貿的鎢制品,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産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産品外貿的鎢制品。
3、援外優惠貸款
援外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性質的中、長期低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對指定的金融機構進行貼息。中國外貿銀行是中國政府指定的對外提供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
4、援外合資合作項目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原則協議的範圍內,雙方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中國企業同受援國企業以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經營、合資經營等方式實施的項目。
5、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指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的,提供給援外企業用于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具有償還性質的援外政府基金。
二、援外鎢制品外貿稅收政策規定
對援外鎢制品外貿的稅收政策分兩種情況:壹是對壹般物資援助項下鎢制品外貿,仍實行外貿不退稅的政策,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不征增值稅,只對承包企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實行承包結算制的,對承包企業以"對內總承包價"爲計稅依據征收增值稅;二是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外貿的鎢制品,比照壹般貿易外貿,實行外貿退稅政策。
三、援外鎢制品外貿稅收管理規定
自1999年9月1日起,對于屬應退稅的援外鎢制品外貿企業,屬外貿(工貿)企業按現行外貿(工貿)企業外貿退稅辦法管理;屬生産企業的按現行"先征後退"辦法管理。
四、外貿退稅憑證
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外貿的鎢制品,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外貿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在報送《鎢制品外貿退(免)稅申報表》時,還應提供以下憑證: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複印件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複印件;
2、與中國外貿銀行簽定的"援外優惠貸款協議"複印件或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部門簽定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合同"複印件;
3、購進鎢制品外貿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生産企業除外);
4、"稅收(鎢制品外貿專用)繳款書";
5、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退稅聯);
6、外貿發票。
援外企業在申報辦理援外鎢制品外貿的退稅時,提供的上述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必須壹致,凡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不壹致的,退稅機關壹律不予辦理退稅。退稅機關應定期了解援外企業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項目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非上述援外方式鎢制品外貿辦理退稅的問題。
五、違章處理
援外企業只能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方式外貿的鎢制品申報辦理退稅,不得將其他援外方式外貿的鎢制品辦理退稅,壹經發現,除追回已退稅款外,壹律停止該援外企業半年以上的外貿退稅權,並按有關騙取外貿退稅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