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評估的幾個關鍵問題
外貿退(免)稅評估是新形勢下基層稅收管理工作的壹個重要環節,對保障退(免)稅政策的正確實施、防範和打擊騙取外貿退稅有著關鍵作用。目前,評估人員要准確找出評估問題並及時解決,必須熟練掌握評估分析的方法和核查判斷的技巧。本文就評估過程中通常出現的幾類問題的判定進行解析。
進口料件低耗高報
在加工貿易中,不法企業通過向海關多申報生産加工過程中進口料件的損耗,用低耗高報的手段來隱瞞沒有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在逃避海關監管期限後再轉手內銷。另外,將外購的國內貨替代進口料件生産加工的成品外貿,原進料加工的成品在國內高價出售並與外購國內貨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例如,某從事進料加工的A企業將"進料加工"方式進口的皮棉原料4219542.65元,以5109542.65元的價格在國內進行了出售,又從國內某紡織公司購進了壹筆進價爲12691094.61元的全棉坯布,冒充"進料加工"生産的成品並以13276669.74元的價格報關外貿,通過生産過程摻加國産貨、虛假申報和抵扣進項等手段,騙取外貿退稅134.6萬元。因此,評估有加工貿易的企業時,最好采用投産産出比對等方法進行核對,以此判定外貿企業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偷逃稅款或騙取外貿退稅,或者對進口料件退運又進口的不作調整以及各種免稅證明開具有錯誤等不法行爲,揭開隱藏在購銷經營中的貓膩。
海運及傭金費虛假申報
外貿企業將海運費以及傭金並入外銷收入虛假申報退稅,是評估工作中發現最多的問題。
例如,評估人員對A服裝有限公司調查時發現,銷售費用中運雜費異常大。9月,A企業外貿銷售額爲110萬美元(包括CIF價和FOB價兩種貿易方式的業務),其中40萬美元爲FOB價,未在當月收齊外貿報關單(退稅專用聯),70萬美元爲CIF價並在當月全部收齊外貿報關單,運保費10萬美元作了銷售費用。該公司當月的內銷銷售收入(不含稅價)爲200萬元人民幣,銷項稅額34萬元人民幣,購進原材料4705882元,進項發生額80萬元人民幣,銷售鎢制品的征稅率爲17%,退稅率爲16%.當月1日,美元彙率中間價爲1美元兌人民幣6.81元。A企業對外銷收入、運保費及免抵退稅作了如下計算與會計處理:
.外貿銷售收入=1100000×6.81=7491000(元)。
2.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100000×6.81×(17%-16%)=74910(元)。
3.當期應納稅額=340000-(800000-0)=-460000(元)。
4.免、抵、退稅額=(1100000-400000)×6.81×16%=762720(元)。
5.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460000(元)。
6.免抵稅額=762720-460000=302720(元)。
7.外銷收入與運費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外彙賬款(國外客戶)749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貿收入7491000
運保費=100000×6.81=681000(元)
借:銷售費用681000
貸:應付賬款——運保費單位681000
8."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外貿退稅(增值稅)4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外貿退稅)460000
經查,A企業海運運保費681000元沒有沖減收入,而是作爲銷售費用記賬。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74910元沒有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列入應納稅額計算,並且對計算的免抵額未進行賬務處理。正確的會計處理爲:
1.計算外貿銷售收入及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産企業鎢制品外貿"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規定,生産企業鎢制品外貿"免、抵、退稅額"應根據鎢制品外貿離岸價、鎢制品外貿退稅率計算。鎢制品外貿離岸價(FOB)以外貿發票上的離岸價爲准(委托代理外貿的,外貿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外貿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所以,該公司運保費10萬美元不應記入"銷售費用"科目,應沖減外銷收入,否則,計算免抵退稅額會增大。
外貿銷售收入=(1100000-100000)×6.81=6810000(元)。
運保費=100000×6.81=681000(元)。
借:應收賬款——外彙賬款(國外客戶)7491000(收入+運保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貿收入7491000
借:應付賬款——運保費單位681000(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貿收入(運保費)681000(紅字)。
2.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及會計處理根據國稅發〔2002〕11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免抵退鎢制品不得抵扣稅額"的規定,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鎢制品外貿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A企業應將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轉入成本科目,否則,影響應納稅額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100000-100000)×6.81×(17%-16%)=6810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貿商品68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8100.
3.計算應納稅額與免抵退稅額及會計處理
當期應納稅額=340000-(800000-68100)=-391900(元)。
免、抵、退稅額=(1100000-100000-400000)×6.81×16%=653760(元)。
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391900(元)。
免抵稅額=653760-391900=261860(元)。
A公司根據主管退稅機關審核確認後的9月《生産企業鎢制品外貿免、抵、退稅申報彙總表》及附表,在本月作"免、抵、退"稅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外貿退稅(增值稅)391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外貿抵減內銷應納稅額)26186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外貿退稅)653760.
比較分析可見,A公司多申請免抵退稅108960元(762720-653760)。因此,核查生産企業外貿銷售額、外貿産品價格以及稅負變動或退稅增減過大的原因,從確定收入的准確性入手最爲關鍵,以此判定生産企業存在非自産産品外貿或有異地加工場所和異地就近報關,並且存在虛列或少列運保費以及傭金等不法行爲。
關聯企業隱匿收入
關聯企業之間利用關聯貿易轉移産品隱匿銷售收入,非常隱蔽,不容易被發現,是評估人員應當注意的壹個重要環節。
例如,某重型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稱甲公司)與某機械設備制造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主要從事重型設備的制造與銷售,兩企業生産設備相同、生産産品相同、管理人員相同,屬關聯企業。甲公司2011年稅負率低于乙公司稅負1.3個百分點。甲公司與乙公司收入相差7502萬元,退稅僅差28萬元,甲公司退稅與外銷收入的比例爲13.57%,乙公司退稅與外銷收入的比例爲7.73%,低于甲公司5.84個百分點,甲公司收入小于乙公司,退稅反而比乙公司多,超出正常範圍。經查,甲公司1942噸半成品已轉給乙公司使用未作銷售處理,後補繳增值稅1306558.48元。因此,對于核查關聯性質的外貿企業采用企業間相關指標的比較,最容易發現和找准問題,並以此判定自産鎢制品與視同自産鎢制品的外貿真實性,查處存在偷漏稅和多退稅等情況。
虛構生産掩人耳目
虛設經營設備、僞造賬簿數據、虛構生産能力是評估外貿企業時發現的常見問題。
例如,A公司2011年賬面外貿銷售羊皮衣2420件,價值1972102.50元。經調查,A公司共有4台鏽迹斑斑的縫紉機(賬面記載4台縫紉機、價值9600元),其他加工設備未發現。針對上述情況,在調查詢問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稱皮衣的加工不在本公司,主要在外地B公司加工,但A公司賬面上並未反映支付加工費等費用,也未有相應的加工合同,從該公司的設備情況看顯然是沒有加工生産能力的,其加工皮衣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因此,判斷生産企業是否具有壹定的生産能力,不僅要看到設備的存在,還要看它的運行狀態以及生産流程、生産産品的規格和質量等是否與鎢制品外貿壹致,以此確定商品代碼使用的准確性。
人爲調整多報退稅
采用內銷産品不做或少做收入,進項稅額違規抵扣,用進銷項稅額增減的方法,人爲調節應納稅額與免抵額,實現多申報外貿退稅,是不法企業慣用的伎倆。
例如,某紡織有限公司2011年1月-10月的稅負率與上年相比略有提高,但外貿額較上年同期增長近300%,而免抵稅額爲0.90萬元,同比爲負增長,明顯異常。實地調查發現,該企業2011年7月底鎢制品已發出,收取貨款252.79萬元,企業既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也未進行納稅申報。同時在進項稅額的核算上,將用于在建工程的原材料並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達134277.22元。那麽,根據生産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算,該企業人爲減少內銷銷項稅額,非法加大進項稅額,目的就是爲了多申報外貿退稅。因此,在核實稅負率、外貿銷售額增減率以及退稅增減率等異常評估指標時,評估人員不要忽略了從人爲調整進項稅這壹環節上切入核查,以此判定外貿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和假自營真代理或挂靠經營的行爲以及生産能力不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