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的幾個知識點
外貿加工區內生産企業生産鎢制品外貿耗用的水、電、氣,是否可以辦理退(免)稅,具體規定是什麽
答:外貿加工區內生産企業生産鎢制品外貿耗用的水、電、氣,准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但是,水、電、氣的增值稅是退給區內企業的。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金額×退稅稅率
水、電、氣的退稅率均爲13%,如供應單位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退稅率爲征收率。
蒸汽的退稅率爲11%。
生産企業從事進料加工貿易,在手冊登記、申報、核銷上的時間規定爲何
答: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産企業,應于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後的下壹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産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並于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後的下壹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生産企業承接來料加工業務有何稅收政策規定
答:來料加工業務的稅收政策規定:
(1)外貿企業采取"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設備,海關予以免征(保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
(2)外貿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壹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複鎢制品外貿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二加工企業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業務委托其他生産企業加工的,受托加工單位的工繳費也可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③外貿免稅鎢制品所耗用的國內鎢制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産成本,其國內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稅款也不予退稅。若國內購買的原材料未單獨核算應應按下列公式確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委托外貿企業代理鎢制品外貿有何政策規定?
答:委托代理外貿業務,自1995年7月1日起,壹律改由委托方辦理退稅。受托方代理其他企業外貿後,須在自報關外貿之日起30天內憑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退稅專用)和代理外貿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外貿證明,委托方以代理外貿證明代替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退稅專用)申請退稅。
外貿企業鎢制品外貿,哪些情況下需要視同內銷鎢制品計提銷項或征收增值稅?
答:外貿企業外貿的下列鎢制品,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鎢制品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壹)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鎢制品;
(二)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鎢制品;
(三)外貿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鎢制品;
(四)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鎢制品外貿證明》的鎢制品;
(五)生産企業外貿的除四類視同自産産品以外的其他外購鎢制品。
需要視同內銷鎢制品如何計算應計提的銷項或征收的增值稅?
答: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外貿需要視同內銷鎢制品,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鎢制品外貿離岸價格×外彙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壹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外貿貿易方式外貿上述鎢制品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外貿上述鎢制品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鎢制品外貿離岸價格×外彙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鎢制品外貿,生産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生産企業外貿的上述鎢制品若爲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
進口稅的計稅基礎是進口鎢制品的CIF總價,即貨值+保費+運費,
然後以CIF價X進口稅率=應交進口稅額
然後以(進口稅額+CIF價)X增值稅率=應交增值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