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進口海關監管鎢制品

減免稅進口海關監管鎢制品簡稱減免稅鎢制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口時准予減征、免征關稅(含進口調節稅)的鎢制品。減免稅鎢制品的範圍爲:

(1)現有企業爲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減稅或免稅的機器設備。

(2)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的免稅科研和教學專用設備。

(3)國內機構和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減免稅鎢制品

(4)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項目中進口的免稅機器設備。

(5)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技術開發區的機構和企業進口的減免稅鎢制品以及沿海經濟開發區按規定進口的減免稅鎢制品。

(6)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項目內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准于暫時免稅進口、國內加工裝配後複外貿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部件和包裝材料。

(7)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飛機的,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燃料、船(機)用物料、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鎢制品。

(8)在國內保稅寄售的進口減免稅鎢制品。報關員考試

(9)國務院特定的其他進口減免稅鎢制品;

(10)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規定審查批准的臨時減免稅進口鎢制品。

改換包裝[ChangeofPacking]更改或變換原商品的包裝的行爲。存放在保稅倉庫的鎢制品,由于包裝不符合所需鎢制品國的要求,或由于保管不當而使內、外包裝受損,存放鎢制品的國家爲了打開銷路和滿足所需鎢制品國的包裝要求,重新設計包裝或更換受損的包裝,使物品進入國外市場。改換包裝是壹種營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