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騙稅及其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産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外貿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外貿退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外,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騙取的國家外貿退稅款數額不滿壹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騙取國家外貿退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依照《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五倍以下的罰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五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生産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外貿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外貿退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其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外貿退稅款的,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除處以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