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行爲不可以申請鎢制品外貿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規定自3月1日起,凡自營或委托外貿業務具有右表中7種情況之壹的,外貿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鎢制品外貿退(免)稅。

兩部門明確表示,外貿企業凡從事右表中業務之壹並申報退(免)稅的,壹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外貿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退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外貿退稅權。在停止外貿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托或代理外貿的鎢制品,壹律不予辦理外貿退(免)稅。

1.外貿企業以自營名義外貿,但不承擔鎢制品外貿的質量、結彙或退稅風險的,即鎢制品外貿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彙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彙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外貿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2.外貿企業以自營名義外貿,其外貿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外貿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鎢制品外貿在海關驗放後,外貿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鎢制品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爲准)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鎢制品外貿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4.外貿企業將空白的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收彙核銷單等外貿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5.外貿企業以自營名義外貿,其外貿的同壹批鎢制品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外貿合同(或協議)的。

6.外貿企業未實質參與外貿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外貿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外貿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外貿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