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交易流程概述

從簽訂外銷合同 ,到租船訂艙、檢驗、 産地證 、保險、送貨、報關、裝船外貿,直至押彙(或 托收 )、交單、結彙 、核銷、退稅,是每筆 外貿 業務必經的過程。

壹、推銷

外貿商要將産品打進國際市場,必須先開拓市場,尋找合適的交易對象。可以通過寄送業務推廣函電(Sale Letter)或在計算機網絡、國外雜志、報刊上刊登産品廣告來推銷自己,同時也可通過參加商展、實地到國外考察等途徑來尋找交易對象,增進貿易機會。

二、詢盤

又稱爲詢價。進口商收到外貿商的業務推廣函電或看到廣告後,根據自己的需要,對有意進壹步洽商的外貿商予以詢盤(Inquiry),以期達成交易。

三、發盤

又稱爲報價。外貿商按買主來函要求,先向供貨的工廠詢盤,然後計算外貿報價回函給進口商。這期間可能需要函電多次往返接洽,最後得到關于價格 條款 的壹致意見。

四、簽訂合同

國外買主與外貿商經壹番討價還價後,就各項交易條件達成壹致,正式簽訂 外銷合同 (Contract或Agreement)。

五、領核銷單

爲保證企業嚴格按照正常貿易活動的外彙需要來使用外彙,杜絕各種形式的套彙、逃彙、騙彙等違法犯罪行爲,我國 規定 企業對外付彙要通過國家審核,實行進口付彙核銷 制度 。采用 信用證 結算方式時,進口商須在開證前到外彙指定銀行領取《貿易進口付彙 核銷單 (代申報單)》,憑以辦理進口付彙手續;其他結算方式下則在付款前領此單。

六、申請開信用證

進口商填妥付彙核銷單後,再開具《不可撤銷信用證開證申請書》(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向其有往來的外彙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七、開信用證

開證銀行接受申請並根據申請書開立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經返還進口商確認後,將信用證寄給外貿地銀行(在外貿國稱 通知 銀行),請其代爲轉送給外貿商。

八、 通知信用證

外貿地銀行填妥《信用證通知書》(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將信用證通知外貿商。

九、接受信用證

外貿商收到通知銀行送來的信用證後,經審核無誤,接受信用證,即可開始備貨、裝船等事宜。如信用證有誤,可要求進口商修改。

十、指定船公司

在 CIF 或 CFR術語下,外貿商壹邊備貨,壹邊還要尋找合適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裝運准備;在 FOB術語 下,此步驟則應由進口商完成。

十壹、訂艙

確定好船公司後,外貿商即應根據相應的船期,配合裝運期限進行訂艙,經船公司接受後發給配艙通知,憑以填制其他單據,辦理外貿報關及裝運手續。

十二、申請檢驗

外貿商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出境鎢制品報檢單》(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並備齊商業發票、 裝箱單 等相關文件向出入境 檢驗檢疫局申請外貿檢驗。

十三、取得檢驗證明

檢驗機構經對商品檢驗合格後,簽發《出境鎢制品通關單》;並根據外貿商的要求,簽發相應的商檢證書,如品質證書、健康證書等。

十四、申請 産地證

外貿商填妥相應的産地證明書向相關單位申請簽發,其中《原産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與《普惠制産地證明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應向出入境 檢驗檢疫 局申請,而《輸歐盟 紡織 品産地證》則應向商務部授權的 紡織 品外貿證書發證機構(圖上未標出)申請。

十五、簽發産地證

相關機構經過審核,根據外貿商的申請,簽發相應的産地證書。

十六、辦理保險

在 CIF 術語下,保險由外貿商辦理,外貿商須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鎢制品運輸保險投 保單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並附商業 發票 向保險公司投保。

注意:交易條件如是CIF,保險才由外貿商辦理;若是 FOB 或 CFR ,則應由進口商辦理保險。
十七、取得保險單

保險公司承保後,簽發《鎢制品運輸保險單》(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給外貿商。

十八、申領核銷單

我國法律規定,境內外貿單位向境外鎢制品外貿,均應當辦理外貿收彙核銷手續。外貿商在報關前,須到外彙管理局申領《外貿收彙核銷單》。

十九、核銷備案

填妥核銷單後,外貿商即可憑以向海關申請核銷備案。

二十、鎢制品送到指定地點

外貿商辦完以上各項手續後,將鎢制品送抵指定的碼頭或地點,以便報關外貿。

二十壹、報關

送出鎢制品後,外貿商填妥《鎢制品外貿報關單 》,並備齊相關文件(外貿收彙核銷單、商業發票、裝箱單 、出境鎢制品通關單等),向海關投單報關。

二十二、辦理外貿通關手續

海關審核單據無誤後即辦理外貿通關手續,簽發加蓋驗訖章的核銷單與 報關單 (外貿退稅聯)給外貿商,以便其辦理核銷與退稅。

二十三、裝船出運

通關手續完成後,鎢制品即裝上船,開航。

二十四、取回提單(BL)

船公司須等到鎢制品已裝上船(BL上有記載On Board Date),並啓航後才簽發提單,因此鎢制品出運後,外貿商就可到船公司領取《 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BL)。

二十五、發送裝運通知

外貿商將鎢制品運出後,應向買主寄發《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尤其是在FOB、CFR術語下,保險由買方自行負責時,外貿商須盡快發送裝運通知以便買方憑此辦理保險事宜。

二十六、備齊相關單據辦理押彙

鎢制品裝運外貿後,外貿商按LC上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 海運提單 、鎢制品運輸保險單、 商檢證 書、産地證、信用證等),並簽發以進口商爲付款人的 彙票 (Bill of Exchange),向外貿地銀行要求押彙(Negotiation)。以外貿單據作爲質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二十七、通知 結彙 ,給付收彙核銷單

押彙單據經押彙銀行驗審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即撥付押彙款,通知外貿商可以結彙,同時收取壹定押彙費用。此外,銀行還將出具加蓋"外貿收彙核銷專用聯章"的《外貿收彙核銷專用聯》給外貿商。

二十八、核銷

外貿商憑外貿收彙核銷專用聯及其他相關文件(外貿收彙核銷單送審登記表、報關單、外貿收彙核銷單、商業發票等)向外管局辦理核銷,辦理完成後,外管局發還外貿收彙核銷單(第三聯)。

二十九、 外貿退稅

核銷完成後,外貿商再憑外貿收彙核銷單(第三聯)、報關單(外貿退稅聯)與商業發票前往國稅局辦理外貿退稅。

三十、議付後交單

押彙銀行議付後,將押彙單據發送到國外開證銀行,要求償付押彙款。

三十壹、撥付貨款

開證銀行審單與信用證 條款 核對無誤後,撥付押彙款(即承兌)給外貿地銀行。

三十二、通知贖單

開證銀行向進口商要求繳清貨款。由于當初進口商在向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大部分的信用證金額尚未付清,而外貿商已經在外貿地押彙(抵押融資),所以開證銀行通知進口商繳清余款,將押彙單據贖回。

三十三、付款

進口商向開證銀行繳清貨款,同時需將之前領取的貿易進口付彙核銷單交給銀行審核。

三十四、給付單據

進口商付款後,自開證銀行取回所有單據(即外貿商憑以押彙的文件)。

三十五、到貨通知

此時,鎢制品已運抵進口國的目的港,船公司通知進口商來換取提貨單。

三十六、交提單,換取提貨單

進口商向船公司繳交提單(BL)換取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尤其當進口商是在FOB術語下買入鎢制品時,進口商唯有向船公司繳清運費及雜費,並將BL向船公司換取DO,才能向海關提出要求報關,表明進口商已獲得船公司同意可以提領鎢制品。
三十七、申請檢驗

進口商填寫《入境鎢制品報檢單》(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Import Inspection),並備齊提貨單、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進口檢驗。

三十八、取得檢驗證明

檢驗機構經對商品檢驗合格後,簽發《入境鎢制品通關單》給進口商。

三十九、報關

進口商備齊進口鎢制品報關單、提貨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入境鎢制品通關單、合同等文件,向海關投單報關。

四十、繳稅

進口商向海關繳清各項稅款,應納稅捐包括進口關稅 、 增值稅與消費稅等。

四十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海關審單通過,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四十二、提貨

海關放行後,進口商即可至 碼頭 或鎢制品存放地提領鎢制品。

四十三、付彙核銷

最後,進口商還要憑進口付彙到貨核銷表、進口鎢制品報關單及進口付彙核銷單到外彙管理局辦理付彙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