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報關綜述

在外貿貿易的實際業務中,絕大多數是賣方負責鎢制品外貿報關,買方負責進口鎢制品報關。即絕大多數的貿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國家的海關打交道。下面是關于我國的基本報關綜述。

壹.報關單位

海關對鎢制品外貿報關管理的主要制度實際是報關注冊登記制度。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口岸辦理進鎢制品外貿報關手續的企業必須向海關辦理報關注冊登記。

要履行進鎢制品外貿的報關手續,必須先經海關批准成爲報關單位。能夠向海關注冊登記的單位分爲兩類,壹類是辦理報關注冊登記單位;另壹類是辦理代理報關注冊登記單位。辦理報關和代理報關登記,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由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指派專人即報關員辦理。報關員必須經海關培訓、考核合格並獲得由海關頒發的《報關員證》才可以從事報關工作。

(壹)辦理報關注冊登記單位

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的單位有:經批准有外貿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經海關認可,直接辦理外貿手續的經營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企業;其經海關認可的經常辦理進鎢制品外貿手續的單位。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的企業,應向海關提交有關文件材料:1.經貿管理部門批准其經營進、外貿業務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3.銀行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4《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5.有關部門批准開業的證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內容經海關審核批准後,發給《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

(二)辦理代理報關注冊登記的單位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可向海關申請辦理代理報關注冊登記,並同時向海關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代理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資信證明文件,如有足夠的流動資産或銀行存款、保證進鎢制品外貿稅款能夠及時繳納的證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機構投保並向海關提交金融機構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或者通過公證機關以固定資産抵押形式保證繳納的資信證明文件。申請經海關審核批准後,發給《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企業取得報關單位的資格後,即可由專職或兼職報關員辦理鎢制品進出關境的手續。

報關單位的資格隨同原申請成爲報關單位的企業的撤銷而自動終止。如更改注冊登記內容時,需重新向海關申請。

二.報關期限

進鎢制品外貿的報關期限在《海關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鎢制品外貿報關期限與進口鎢制品報關期限是不同的。鎢制品外貿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除海關特許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爲了在裝貨前給海關以充足的查驗鎢制品的時間,以保證海關工作的正常進行。

如果在這壹規定的期限之前沒有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拒絕接受通關申報,這樣,鎢制品外貿就得不到海關的檢驗、征稅和放行,無法裝貨運輸,從而影響運輸單據的取得,甚至導致延遲裝運、違反合同。因此,應該及早地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做到准時裝運。

進口鎢制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海關辦理進口鎢制品的通關申報手續。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爲了加快口岸疏運,促使進口鎢制品早日投入使用,減少差錯,防止舞弊。如果在法定的14天內沒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海關將征收滯報金。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爲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的15天;轉關運輸鎢制品爲鎢制品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的第15天;郵運進口鎢制品爲收到郵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爲海關申報之日。滯報金的每日征收率爲進口鎢制品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爲人民幣10元。計算滯報金的公式爲:

 

滯報金總額=鎢制品的到岸價格X滯報天數X0.5‰

進口鎢制品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鎢制品由海關提取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存儲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余款的,自鎢制品變賣之日起壹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鎢制品除外。三、報關程序

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序分爲申報、查驗、放行三個階段。

(壹)進鎢制品外貿的申報

進鎢制品外貿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鎢制品外貿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鎢制品外貿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准鎢制品外貿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進口鎢制品報關單。壹般填寫壹式二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爲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准確、齊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壹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鎢制品;如發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壹般填寫壹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單要求與進口鎢制品報關單基本相同。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外貿報關後發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任何進鎢制品外貿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以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壹致,並由海關審核後加蓋印章,作爲提取或發運鎢制品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外貿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鎢制品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鎢制品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爲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定貨卡片、産地證明等。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鎢制品,應在向海關申請並已辦妥手續後,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進(出)口鎢制品許可證。進鎢制品外貿許可證制度,是對外貿貿易進行管理的壹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壹樣,也采用這壹制度對進鎢制品外貿、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進鎢制品外貿許可證的商品並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鎢制品外貿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的進鎢制品外貿許可證,並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始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外貿公司、經國務院批准經營外貿業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外貿公司,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外貿商品,視爲以取得許可,免領進鎢制品外貿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外貿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檢驗檢疫制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鎢制品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爲"先報驗,後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啓用新的印、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壹",全面推行"壹次報檢、壹次取樣,壹次檢驗檢疫,壹次衛生除害處理,壹次收費,壹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壹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外貿檢疫的鎢制品啓用"入境鎢制品通關單"和"出境鎢制品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外貿商品目錄》範圍內的進鎢制品外貿(包括轉關運輸鎢制品),海關壹律憑鎢制品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鎢制品通關單"或"出境鎢制品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同時,正式啓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起壹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合同、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入境鎢制品通關單"或"出境鎢制品通關單",壹方面是監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另壹方面是取得外貿商品征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外貿商品種類表》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外貿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外貿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鎢制品通關單"和"出境鎢制品通關單"進口鎢制品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定的其他外貿管制鎢制品,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特定的進鎢制品外貿批准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外貿簽定,金銀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外貿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外貿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二)進鎢制品外貿的查驗

進鎢制品外貿,除海關總署特准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僞報等情況,審查鎢制品的外貿是否合法。海關查驗鎢制品,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鎢制品時,要求鎢制品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鎢制品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鎢制品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複驗或者提取貨樣、鎢制品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爲見證人。

查驗鎢制品時,由于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鎢制品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鎢制品,物品損壞報告書》壹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留壹份。雙方共同商定鎢制品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爲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鎢制品、物品賠償通知》,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壹律用人民幣支付。

(三)進鎢制品外貿的放行

海關對進鎢制品外貿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鎢制品,並依法辦理了征收鎢制品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鎢制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鎢制品。此時,海關對進鎢制品外貿的監管才算結束。另外,進鎢制品外貿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範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