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鎢制品外貿的查驗

進鎢制品外貿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申報並審核報關單證的基礎上對進鎢制品外貿進行實際校對檢查。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實際進鎢制品外貿與報關單證所報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僞報等情況,審查鎢制品的外貿是否合法,確定鎢制品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

進鎢制品外貿,除海關總署特准免驗的之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鎢制品,壹般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監管場所進行,如有理由要求海關在監管場之外查驗,應事先報經海關同意。

海關在查驗時有以下要求:

1、鎢制品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鎢制品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鎢制品的包裝等工作。

2、海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複驗或提取貨樣,鎢制品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爲見證人。

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另外,我國海關法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鎢制品品時,損壞被查驗的鎢制品,應當賠償實際損失。此時,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查驗鎢制品、物品損壞報告書》並簽字,壹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各留壹份。雙方共同商定鎢制品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爲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款壹律用人民幣支付。海關鎢制品放行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除海關特准的鎢制品以外,進鎢制品外貿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後,可由海關簽章放行。

海關對進鎢制品外貿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鎢制品,並依法辦理了征收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鎢制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鎢制品。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關對進鎢制品外貿的放行意味著:

(1)對壹般貿易進鎢制品外貿,海關監管結束、

(2)對需轉爲海關以其他方式繼續監管的鎢制品,鎢制品進入另壹種方式的海關監管;剛對需轉另壹設關地點的鎢制品,則甲海關監管結束和乙海關監管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