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流程: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締約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合同的形式是由合同及內容決定的。對于比較複雜的合同,法律壹般規定采用書面等形式。而對衆多的簡單的公民民間的合同,壹般都由當事人協商選擇合同的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這是我國法律對合同形式的壹般規定。

實踐中常見的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時合同當事人直接以對話的形式而訂立的合同。口頭形式簡便易行、迅速直接,這對加速商品流轉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現代合同法以不要式爲原則,口頭形式非常盛行。我國公民在個人、家庭生活中采用的合同形式絕大多數爲口頭形式。口頭形式也有很大的缺點,這就是發生糾紛時難以證明,不易分清責任。因而,它比較適合于標的數量不大、內容簡單而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訂立的合同,壹般不宜采用口頭形式,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尤其是我國目前商業信譽較低,、合同履約率不高的狀況下,當事人更應當采取謹慎的態度,不宜輕信對方,以防止糾紛發生後因缺乏證據而造成損失。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文字表達協議的內容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當事人壹般寫成合同書,當事人之間來往的電報、圖表、修改合同的文書,也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如:壹方當事人用電報購貨,對方複電同意,即可認爲雙方有書面合同。

書面形式較口頭形式複雜,但其權利義務記載明確,不易發生爭議,即使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容易解決。因而,《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則規定以書面形式爲合同的成立要件。在書面形式作爲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情況下,,只有具備了書面形式,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書面形式作爲合同證據,其效力也優于口頭證據。

3.公證形式
公正形式是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壹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公證壹般以書面形式爲基礎,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然後制作公證書,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只要沒有相反證明,司法、仲裁機關壹般承認其效力。

我國法律對公證實行自願原則,是否公證,由締約方自己決定。但合同當事人約定公證以後生效的,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有些地區以行政命令方式規定壹切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才生效,這是違反法律的,不能以這些行政命令爲依據而認定未經公證的合同無效。

4.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而訂立合同的壹種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措施,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鑒證也由當事人選擇采用。

5.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才能生效的壹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具有壹般合同生效要件外,還必須以書面形式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如《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簽訂技術引進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後報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授權的機關批准,經批准以後合同生效。
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的合同所作的規定,法律不要求采取批准形式的當事人不能采取批准形式。

6.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主管機關等記而訂立合同的壹種方式。登記形式壹般常見于不動産買賣、轉讓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在美英法中,動産的轉讓也可采取登記的方式。在我國,專利法規轉讓專利權利應當由國家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轉移。登記、公告成爲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