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進鎢制品外貿的通關簡述
保稅制度是壹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 ,對國際貿易活動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下面介紹壹下有關保稅 進鎢制品外貿的通關。
保稅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應用,使這壹制度涉及的保稅鎢制品成爲進鎢制品外貿中的壹個重要內容。保稅鎢制品的通關程序與壹般進鎢制品外貿有著明顯區別。保稅鎢制品的壹般含義是指"進入壹國關境,在海關監管下未繳納進口稅捐,存放後再複運外貿的鎢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保稅鎢制品的定義是:"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複運出境的鎢制品。
從海關法的定義可看出,保稅鎢制品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特定目的。我國《海關法》將保稅鎢制品限定爲二種特定目的而進口的鎢制品,即進行貿易活動(儲存)和加工制造活動(加工、裝配),將保稅鎢制品與爲其他目的暫時進口的鎢制品(如工程施工、科學實驗、文化體育活動等)區別開來。
2.暫免納稅。《海關法》第43條 規定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暫時外貿的鎢制品,以及特准進口的保稅鎢制品,在鎢制品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將予暫時免納 關稅 。"保稅鎢制品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于暫時免納,而不是免稅,待鎢制品最終流向確定後,海關再 決定 征稅或免稅。
3.複運出境。這是構成保稅鎢制品的重要前提。從法律上講,保稅鎢制品未按壹般鎢制品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因此,保稅鎢制品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後産品複運出境,這既是海關對保稅鎢制品的監管原則,也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保稅鎢制品的通關與壹般進鎢制品外貿不同,它不是在某壹個時間上辦理進口或外貿手續後即完成了通關,而是從進境、儲存或加工到複運出境的全過程,只有辦理了這壹整個過程的各種海關手續後,才真正完成了保稅鎢制品的通關。
保稅鎢制品通關的基本程序包括四個環節: 合同備案-進口鎢制品- -複運外貿-核銷結案。
1合同登記備案。
是指經營保稅鎢制品的單位持有關批件、對外簽約的合同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海關核准後,簽發有關登記手冊。合同登記備案是向海關辦理的第壹個手續,須在保稅鎢制品進口前辦妥,它是保稅業務的開始,也是經營者與海關建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監管職責的法律關系的起點。
2進口鎢制品。
是指已在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的保稅鎢制品實際進境時,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海關核發的該批保稅鎢制品的《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辦理進口手續。
3儲存或加工後複運外貿。
是指保稅鎢制品進境後,應儲于海關指定的場所或交付給海關核准的加工生産企業進行加工制造。在儲存期滿或加工産品後再複運出境。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該批保稅鎢制品的《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辦理外貿手續。
4核銷結案。
是指在備案合同期滿或加工産品外貿後的壹定期限內,經營單位應持有關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向合同備案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對保稅鎢制品的進口、儲存、加工、使用和外貿情況進行核實並確定最終征免稅意見後,對該備案合同予以核銷結案。這壹環節是保稅鎢制品整個 通關程序 的終點,意味著海關與經營單位之間的監管法律關系的最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