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調整對地方外貿的影響

外貿退稅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送離境的鎢制品外貿,由稅務機關將其在外貿前的生産和流通等各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外貿企業的壹項稅收制度。我國自1985年開始實施外貿退稅政策,近幾年進行過三次重大調整。

外貿退稅政策是壹柄雙刃劍。壹方面,新外貿退稅政策加快了退稅速度和企業資金的周轉速度,有利于優化外貿産品結構和加快我國産業升級的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國外貿産品的核心競爭力,有利于緩解國家財政赤字的壓力。另壹方面,新外貿退稅政策也帶來了壹些新的問題。(1)企業外貿成本提高,獲利空間減少,影響了企業外貿的積極性;(2)外貿退稅負擔機制的改革,對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有壹定的影響,將有可能産生新的地方保護主義;(3)鼓勵外貿貿易方式從壹般貿易向加工貿易的轉變,不利于我國整個外貿貿易結構的調整。文章在分析外貿退稅政策調整的宏觀影響的基礎上,實證性地分析了外貿退稅新政策實施後對地方經濟帶來的影響。

壹、我國外貿退稅政策調整的原因

我國1994年實行新稅制後,外貿退稅問題突出,成爲稅務、外貿等部門和企業關注的熱點。出現這樣的局面背後有我國外貿退稅機制本身存在的深層次的原因,具體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壹)外貿退稅的負擔機制不合理

外貿退稅是指將外貿的鎢制品在國內生産和交易中所繳納的流轉稅退還給外貿企業,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稅種,它由國稅局征收,而對于上繳中央國庫的增值稅,中央要對地方進行返還。1994年稅制改革之後,在增值稅的征收環節,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按照75%:25%的大致比例進行分成。在外貿環節,卻是中央財政負擔了全部退稅,地方政府不承擔任何退稅責任。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既不對稱又不合理。

(二)外貿退稅政策缺乏整體性和壹致性。導致因原材料來源地不同而稅負不同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在同壹政策體系下,鎢制品外貿的原材料來源地不同,應該不會導致稅負不同。然而外貿退稅制度卻未能做到這壹點,如進料加工外貿退稅享受的不合理優惠,在降低稅率後,實行“先征後退”的進料加工征稅時按17%抵扣,而退稅時按9%扣除,使企業無形中得到了優惠。如果使用國內原材料則沒有這部分優惠。原材料來源地不同導致稅負不同的後果是,因進料加工複外貿業務的退稅比較優惠,對進口料件的全額保稅使外貿企業在考慮使用原材料時,會首先選用進口料件。這對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壹是損失了外彙,二是從客觀上限制了國內原材料市場的發展。

(三)退稅率的不合理性

我國對外貿商品確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徹底退稅”的基本原則,但這壹原則在具體實施中並未得到完全貫徹。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曾經實行17%的退稅率,但後來由于騙稅猖獗及國家財力有限而將退稅率兩次下調(退稅率爲3%、6%和9%)。盡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爲刺激經濟增長又將退稅率上調,但大部分外貿商品的退稅率尚未達到17%的法定退稅率。征退稅率不壹致,將使我國鎢制品外貿含稅進入國際市場,在難以通過提高價格的方式來消化含稅量的情況下,其結果將是降低我國産品的國際競爭力。

(四)在國內收購環節,鎢制品外貿的稅款流失嚴重

外貿退稅率的下調,改變了對鎢制品外貿按法定稅率計算退稅的辦法。外貿企業征退稅的差額進入成本,由企業負擔。鎢制品外貿專用發票的恢複使用,要求外貿企業申報外貿退稅時必須附送鎢制品外貿專用稅票。這樣,供貨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用于外貿的鎢制品要開具專用稅票,並按規定的征收率計算稅款,繳納入庫。據測算,壹般企業的實際稅負均低于專用稅票的預征稅負。因此,壹些外貿企業在收購鎢制品外貿時,串通供貨企業銷售時不開具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不預繳稅款。外貿企業放棄外貿退稅,而從供貨企業偷逃的稅款中得到補償。

(五)自營外貿不進行正常申報,偷逃國家稅收現象嚴重

現行的“免抵退”稅政策,容易造成外貿企業偷漏稅。首先是造成企業漏稅。我國現行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是附加稅,“免抵退”稅辦法對鎢制品外貿進項稅實行抵減內銷産品應納稅額,從而減少了企業被抵扣的這部分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形成漏稅。其次是造成企業偷稅。由于我國大部分外貿商品的現行退稅率都低于征稅率,征退稅間的稅率差按規定進入成本,“免抵退”稅辦法對鎢制品外貿的審批,實質上成了對鎢制品外貿征退稅間的差額作進項轉出的審批,從而增加了企業應繳稅金,導致少數企業不願主動申報、緩報甚至隱蔽申報,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稅進項轉出,進而造成偷稅。

由此,由于我國外貿退稅結構不適應産業結構調整優化的要求,外貿退稅數額超出了中央財政承受的能力,外貿退稅的負擔機制不利于外貿貿易的科學、規範管理,外貿增長越快,中央財政負擔越重。必須從政策調整人手,實施外貿退稅的新政策。

二、我國外貿退稅政策調整的內容

(壹)2004年外貿退稅政策的重大結構性調整

我國外貿退稅政策的調整,是在經濟全球化和國內産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作出的,目的在于保護國內的資源,鼓勵高附加值的資本技術密集型産品外貿,將國內的産業結構調整置于國際資源的配置環境中。

爲進壹步促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3年10月13日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外貿退稅政策的決定,對現行外貿退稅政策進行改革。此次外貿退稅政策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 對外貿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外貿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産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外貿的産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壹般性外貿産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外貿的産品和壹些資源性産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後的外貿退稅率爲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

按現行外貿結構,外貿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將降低3個百分點左右。

2 加大中央財政對外貿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外貿退稅。

3 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外貿退稅的新機制。具體辦法是:從2004年起,以2003年外貿退稅實退指標爲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

4 結合外貿退稅機制改革推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産企業自營外貿和外貿代理制,降低外貿成本,進壹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外貿退稅率的調整,進壹步優化外貿産品結構,提高外貿整體效益。

5 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外貿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外貿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開始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二)2005年外貿退稅政策調整

自2004年起外貿退稅政策調整壹年多,進展總體順利,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全部還清了曆年累計拖欠的外貿退稅款,建立了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外貿退稅的機制,調動了企業外貿積極性,優化了外貿商品結構,促進了外貿快速增長。但是,新機制在運行中也出現了壹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區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産品外貿、限制引外貿型外資項目等。爲此,國務院決定,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外貿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1 調整中央與地方外貿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外貿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

2 規範地方外貿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外貿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外貿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産品外貿等幹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外貿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3 改外貿退稅退庫方式。外貿退稅改由中央統壹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外貿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三)2006年外貿退稅政策調整

爲了進壹步優化産業結構,促外貿增長方式轉變,推動外貿貿易均衡發展,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 海關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9月15日起調整部分外貿商品的外貿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屬結構性調整。
(壹)外貿退稅政策調整對鹽城市外貿的影響

根據海關統計,2008年1-6月份,鹽城市累計外貿96576萬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59.55%,高于江蘇省24.3%的增幅。從上半年看,外貿退稅率下調並未帶來預想中的抑制外貿的影響。究其原因,壹方面是受世界經濟增長勢頭強勁,世界經濟貿易總體進壹步好轉的帶動;另壹方面,隨著外貿退稅的進度加快,極大緩解了企業資金緊張問題,從而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更加有利于企業開展外貿貿易經營活動,爲鹽城市外貿取得較大幅度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過去長期欠退稅的情況下,企業的成本很高。因爲資金不足,企業往往要向銀行貸款,並承擔5%的年利息。如今退稅率下調4個百分點,可能會高于銀行5%的利息,但是影響卻不像想象中大,企業尚可承受。而且,由于退稅拖欠時間過長,有的企業早已不再指望,外貿定價時也沒有考慮退稅因素,所以當時有的價格甚至還會高于下調4個百分點之後的價格。因此,對企業來說,盡管需承擔下調4個百分點的成本,但是由于清還欠退稅到位,使得企業資本成本大幅下降,不用再向銀行貸款。資金的充足與退稅率下調的負面作用相互抵消,企業能夠進壹步擴大外貿能力,增加了外貿競爭力。其中,由于新的外貿退稅機制改革帶來的足額、及時退稅,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對企業的外貿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總體上看,截至目前,新的外貿退稅政策並未對鹽城市外貿的增長之勢産生大的不利的影響,但是,壹項政策的影響並非立竿見影,因此,此次外貿退稅率的進壹步調整對外貿的影響要到2008年底才能完全地顯現出來。

(二)外貿退稅政策調整對鹽城市外貿結構的影響

壹方面由于外貿商品退稅率普遍下調,外貿行業的外貿成本將會明顯上升,行業整體效益和大多數企業效益將會下滑,但是外貿退稅政策的調整將有利于優勢企業做強做大。新政策加快解決曆史欠稅問題,並同時增開中央和地方兩條新的退稅渠道,從機制上避免了新欠稅問題的産生。這有助于規模大、營利能力強的外貿優勢企業的發展,並使其在同業兼並中迅速壯大。不同商品外貿退稅率下調幅度的差異,使得經營不同外貿商品的外貿企業具有不同的感受。服裝、棉鎢、玻璃制品和部分機電産品、塑料、橡膠由于外貿退稅率連年下調幅度大,以此爲主營外貿業務的外貿企業所受影響相對較大;鋼材及其制品、鞋帽、箱包、羽毛制品、部分化學品、皮革制品等外貿商品退稅率下調2個百分點,以這些商品外貿爲主營業務的公司經營業績也將受到壹定程度的影響。外貿退稅率與壹般貿易外貿成本呈負相關效應。退稅率的調整對外貿增長的影響非常直接。根據有關機構計算,外貿退稅率每下調1個百分點,就相當于壹般貿易外貿成本增加約1個百分點。若下調4個百分點的話,將使得壹般貿易外貿成本增加約4%,對外貿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從理論上看,此次調整增加了企業的外貿成本,提高産品價格,無疑會削弱産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由此産生的部分企業轉産或倒閉以及下崗失業等問題,將在所難免。

另壹個方面外貿退稅政策的調整也能促使外貿型企業和外向型經濟居主導地位的壹些地區調整産業結構,特別是産品的市場結構,以提高自身的外貿競爭力。

(三)外貿退稅率調整對鹽城市外貿方式的影響

目前地方對外貿易方式分爲壹般貿易和加工貿易兩種。加工貿易又可分爲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外貿退稅率的調整主要是影響壹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2003年10月外貿退稅改革方案出台,從2004年初開始下調綜合外貿退稅率。因此,企業在2003年底加快了外貿進度,壹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外貿均呈現出強勁的上升趨勢,同期分別增長26.6%和50.9%;2004年在新外貿退稅政策下,壹般貿易外貿壓力加大,發展態勢受到壹定的阻礙,以壹般貿易方式外貿的增幅不大,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外貿的增幅回落了32.2個百分點,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外貿的增幅很大。2006年退稅率進壹步下調,壹般貿易方式外貿回落22.6個百分點,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外貿增幅基本持平,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外貿增幅迅猛(表1)。因此新的外貿退稅政策實施後,雖然鹽城地方外貿總體上呈上升態勢,但也出現了壹些不良效應,如壹般貿易外貿增速回落,比重下降。這可能對地方外貿的發展進程産生某些不利影響,比如貿易順差的減少,對國內原材料消費的沖擊等。經分析表1表明:短期內,貿易方式結構對于新政策的反應比較慢,異常性表現並不太明顯。可見雖然壹些企業把生産型改爲來料加工型,使壹般貿易外貿份額下滑,但新退稅政策所帶來的沖擊並不是很大。壹方面,這是因爲外貿貿易方式結構的變化是內外部環境變化的綜合反映,是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另壹方面,結構效應往往表現得比總量效應滯後。因此,其滯後影響不容忽視,還需繼續關注壹般貿易外貿與進料加工貿易外貿所占比重的變化態勢。由此可見,在總量上,政策公布後壹般貿易外貿與進料加工貿易外貿均出現了異常增長的現象,而在新政策實施後,速度明顯下降,但降勢已趨緩,短期內的平均影響並不很顯著。新外貿退稅政策並未對我國外貿工作産生太大影響,與當前世界經濟增長有力回升、欠退稅問題的有效解決等是密切相關的。因此,對貿易方式的沖擊是有限的,但隨著新政的進壹步實施,還需繼續關注其表現的力度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