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鎢制品外貿退稅率調整
自2005年我國基本完成退稅機制改革後,退稅率調整成爲目前我國退稅政策調整主要內容。對于退稅率調整,政府職能部門和外貿企業及金融部門都有各自不同解讀和應對方法。如何正確理解退稅率調整大方向,是所有相關部門面對日益激烈的外貿競爭所必須思考的壹大課題。
退稅率貿易順差産業結構調整
近年來,我國外貿持續增長,巨額貿易順差引起貿易夥伴不安,由此引起的貿易摩擦和反傾銷訴訟隨之而來,急切需要采取有效方法抑制高順差。2004年來開始的退稅率調整充分反映了中心政府已熟悉到調整外貿退稅政策的迫切性。對此次調整,政府各部門和外貿企業應積極面對,認真貫徹中心精神,相互配合,使中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更具競爭力,金融部門也應繼續發揮積極作用,推動我國外貿經濟持續又好又快發展。
壹、調整退稅率是我國外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1.調整退稅率是十七大告“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理論的重要體現
黨的十七大在“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告中提到,要通過包括調整外貿退稅等壹系列財稅政策配合國家産業調整政策,通過推動産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淘汰壹批高能耗、高汙染和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落後生産能力,逐步把經濟納入“産業結構優化型增長”軌道。在最近幾年退稅率調整中,我們能看到“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理論的影子:從下表所列退稅率變化可看到,從2004年退稅機制改革相關政策落實後,我國逐步對高能耗,高汙染行業和部分經常産生貿易摩擦外貿商品進行限制,更在十七大召開前,對上千種産品退稅率進行了調整。而不斷根據經濟發展實際調整退稅率,對我國經濟長遠發展起到了調節作用,充分體現了黨的十七大“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指導思想。
2.退稅率調整是增強我國外貿企業競爭力,完善外貿産品結構的需要
勞動密集型、低附加值産品壹直是我國外貿産品主導。隨著我國外貿迅速發展,這種粗放式經營給外貿發展帶來很多弊病,與世界外貿結構和國際市場需求變化趨勢不壹致,易引起貿易爭端,加之這類低層次商品外貿入門門檻較低,造成衆多企業壹擁而上,本國企業間互相壓價,再加之原有高退稅率,更導致許多企業爲創彙不計利潤削價外貿。這種惡性降低“低附加值、勞動密集型産品”價格的貿易行爲,造成外貿增長很快,但外貿效益卻不能同步增進現象。這不僅影響我國外貿總體效益,且易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與別國産生摩擦,引起反傾銷 。所以必須通過調整退稅率,鼓勵和扶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産品外貿,優化外貿結構。
首先,自2006年開始,經五部門協商並多次調整,許多高科技産品退稅率提高到17%,而許多初級産品尤其是包括煤炭類制品等礦産資源類産品退稅被取消,從原則上要求這些緊俏資源必須優先滿足國內市場,不鼓勵外貿;其次,占我國外貿很大比重的鎢和塑料制品退稅率逐步降低,除壹些稍具附加值制成品外,諸如紗、布類初級面料和低檔塑料産品退稅被降至5%,不僅抑制了許多低收益初級品外貿,降低了原料及能源消耗,也在抑制貿易摩擦方面起到壹定作用;此外,由于退稅率變化及政策鼓勵,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所占比重逐漸增大。我國 海關 2008年1月對外貿數據統計顯示,機電産品外貿增勢良好,2007年我國外貿機電産品7011.7億美元,較2006年增長27.6%。因此,爲優化外貿結構,增強企業競爭力,必須調整退稅率。2007年和2008年對退稅率的多次調整充分表明了國家調整産業結構的決心。
3.退稅率調整是抑制我國高順差外貿的迫切需要
我國不斷增長的巨額貿易順差急切需要我們對現行退稅率進壹步調整。改革開放以來,爲積累外彙儲備、創造國家財富,我國經濟政策原則上壹直以外貿爲重點,鼓勵企業外貿,並對外彙支出嚴格治理和限制。雖然截至今年5月末我國外彙儲備余額已接近1.8萬億美元,且外彙治理政策也有所松動,但總體上“獎出限入”做法並未根本改變,這也造就了我國多年持續的貿易順差。
如上圖所示:雖然我國進口額在不斷增長,但外貿增長明顯超過進口,貿易順差逐年上升,導致我國外貿退稅額在即使退稅率有所降低情況下仍然逐年上升:2004年到2007年,我國外貿退稅額分別爲2196億元、3372億元、4285億元、5273億元,每年都以1000億元左右速度增長。
貿易順差的長期持續增長,對貿易夥伴收支平衡産生巨大沖擊,他們出于對經濟自我保護,必然采取措施抑制對我國的巨額逆差。我國2001年加入WTO,而建立公平自由貿易體系是WTO努力目標,我國高額貿易順差和實行外貿退稅制度恰恰成爲他們反 傾銷 訴訟最佳理由。因此爲緩和國際經濟矛盾,必須設法抑制高順差局面,而調整退稅率是最直接有效手段,成爲緩和矛盾的迫切需要。
二、地方政府應積極應對新退稅負擔機制帶來的機遇和問題
考慮到爲地方經濟減負,從2005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新的外貿退稅負擔機制:經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外貿退稅基數不變,對于超基數部分中心與地方按92.5:7.5比例共擔,外貿退稅改由中心統壹退庫,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原來實行的外貿退稅負擔機制雖然調動了企業外貿積極性,也優化了外貿結構,促進了外貿快速增長,但超基數部分由中心與地方按75:25分擔,地方政府退稅壓力大,且地方負擔不均衡,造成退稅慢,甚至出現欠退稅現象,壹些小型外貿企業因不能及時拿到退稅而紛紛倒閉。個別地方爲解決退稅負擔重問題,竟破天荒采用獎勵“少外貿企業”,限制外購産品外貿、限制引外貿型外資項目等。新退稅負擔機制實行後,地方政府退稅負擔比例從25%下降到7.5%,退稅壓力僅爲原來的30%,“外貿退稅越大,地方財政支出壓力越大”的矛盾得到有效緩解。新負擔機制還規定外貿退稅先由中心財政墊資,地方分擔部分年終與中心財政統壹清算,也大大緩和了地方和企業矛盾,有利于有效抑制各級地方政府欠退稅情況的發生,有利于外貿企業外貿,有利于促外貿發展。
新退稅負擔機制充分體現了中心對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的重視,體現了中心對地方政府的關心。但我們還應看到,雖然新機制使地方政府退稅壓力大爲減輕,但征、退稅不匹配矛盾並未徹底解決,分擔7.5%仍是負擔。隨著外貿迅速增長,在退稅基數沒變甚至大幅增長情況下,地方政府實際負擔並未減少,只是暫將退稅壓力向後推移。另外在較發達地區,異地收購後再外貿在外貿經濟成分中占相當比重,由于增值稅征和退不在同壹地區,這就給異地收購再外貿的較發達地區帶來壹定地方經濟負擔。以無錫新區爲例,新區由于龐大的退稅基數,近年來多次出現不能及時正常清欠退稅情況,導致新區政府爲減輕地方財政壓力,2006年撤消民營企業園,對外貿權審批提高門檻,其他地區也出現了類似阻止純貿易型外貿企業發展的限制性政策。
因此雖然新機制壹定程度上減輕了地方負擔,但問題仍在,地方政府應積極面對新退稅負擔機制,配合中心財政妥善解決好退稅問題,爲企業解決後顧之憂。
三、外貿企業應適時調整和優化外貿商品結構
對于許多外貿企業來說,外貿退稅是企業利潤重要組成部分,退稅率的調低,意味著利潤降低,也就意味著許多依靠退稅的外貿企業將面臨資金困難甚至倒閉風險。因此外貿企業不能坐以待斃,應積極應對,把退稅率調整看成契機,進壹步優化外貿結構,提升企業競爭力。以鎢産品爲例,我國2006年9月開始對鎢初級産品調低退稅率後,從2007年1月~6月的統計數據可看出,鎢成品外貿增長相對較快,增幅分別爲16.5%和10.2%,而初級鎢料外貿僅增長8%,鎢制品增長4.8%,鎢制品增長1.9%,鉬制品甚至出現下降,且降幅高達22.7%。各鎢外貿企業紛紛以提價應對外貿退稅率的調低,尤其是鎢合金外貿價格提升幅度最大。
由此可以看到退稅率調整對于鎢外貿影響巨大,國內紡織企業將面臨更加嚴重考驗,産品轉型迫在眉睫。面對這壹大趨勢,外貿企業首先應加大研發力度,提高産品質量,把以往外貿商品主要靠價格優勢轉到技術、質量優勢上來;其次,外貿企業應順應退稅率調整,調整外貿結構,多開發外貿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産品,將不適于外貿商品轉移到國內市場;再次,加強企業內部治理,學習國外先進治理模式,最大程度降低生産、銷售成本。企業只有據退稅率變化及時優化産品結構,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留有壹席之地。
四、金融部門應繼續對外貿産業發揮積極作用
銀行金融系統作爲維系壹國經濟的支柱,應繼續發揮對外貿産業積極的扶持作用,並做好相關監督工作,幫助企業度過退稅政率變化所帶來的難關。
2004年以前,由于欠退稅情況嚴重,導致許多企業産生資金不足狀況。銀行爲配合國家退稅工作,響應國家政策,對企業實行外貿退稅賬戶貸款方法,以未退稅額爲抵押,對企業進行資金融通,大大緩解了企業經營上的資金壓力。自2004年開始實行退稅機制改革以來,欠稅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金融系統對企業經濟扶持的曆史使命就此結束。首先,在大宗貿易活動中,銀行仍能發揮資金融通作用,解決企業壹時資金困難,爲企業進行信用擔保;其次,由于國際貿易的非凡性,銀行可據自己的信息渠道,指導企業規避彙率風險,在這壹點上,中國銀行走到了其他銀行前列,在2005年開始推出新的遠期彙率服務,與企業簽訂協議,商定壹個合理長期浮動彙率,保證不論外彙彙率如何變動,在協議有效期內保持協議浮動彙率不變進行收結彙,保證企業在安全彙率下從事外貿經營活動。尤其是人民幣實行浮動彙率後,該業務更顯現了其穩定企業彙率風險的作用;另外,銀行應繼續發揮金融監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在監督好企業收結彙的同時,保持與外管局、國稅局、海關信息互通,保證企業能順利進行退稅核銷工作,而不要因銀行信息不到位使企業退稅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