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在金融危機中的作用

外貿退稅是國際貿易交往中各國政府所采用的壹項中性政策,它區別于貿易保護主義,其目的旨在促進各國的貿易往來。合理利用外貿退稅政策能使我國外貿生産企業恢複與其他各國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使我國外貿生産企業步入良性循環的發展空間。

溫總理在全國十壹屆人大二次會議上的報告中談到:我們強調擴大內需,絕不能放松外貿,充分運用國際通行的財稅政策支持外貿。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從虛似經濟領域延伸到實體經濟領域,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逐漸加重,我們要認真研究外貿退稅對我國外貿生産企業的影響,提高外貿退稅率,支持我國高科技和勞動密集型的外貿生産企業平穩安全渡過世界金融經濟危機。

壹、外貿退稅的發展曆史

外貿退稅最早可追溯到15世紀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重商主義者成廉,斯塔福,托馬斯,孟等人就提出,國家應設置高額獎金或鼓勵措施以促進本國商品輸出國外,對本國商品的外貿給予津貼。當商品外貿後,把原來的征稅退給外貿廠商,以促外貿。隨著各國對外貿易的擴大,外貿退稅逐步形成了制度。外貿退稅制度不僅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行,而且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得到了廣泛的實施。

外貿退稅的發展曆史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就與跨國經濟貿易緊密地聯系在壹起。首先,它要遵循國際慣例的原則。外貿退稅屬于涉外稅收範籌,所執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國際准則。由于各國的稅制不盡相同,國際間稅收差異會造成鎢制品外貿成本的稅負不同,也違背了國際市場上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遵循國際慣例,對鎢制品外貿退還本國已征收間接稅。

其次,它要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壹個獨立主權國家在稅收上享有課稅權和減免權,通過國際稅收協調。使各國取消産地征稅權,實施消費地征稅。現行世界各國的流轉稅均是以屬地征收爲原則來制定的。如果兩個國家實行兩種稅制,外貿壹種商品時外貿國實行産地征稅,進口國實行消費地征稅,就會導致國際間雙重征稅現象的發生。《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闡述如下:“壹締約國領土的産品輸出到另壹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産品在原産國或輸 出國 用于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這裏所說的用于消費時交納的稅捐是指鎢制品應納的間接稅。目前我國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二、價值規律理論是外貿退稅制度的理論依據

由于價值規律在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的作用存在差異,決定了對外貿産品課征的稅收要實行退還,其主要原因是各個國家生産同種産品的生産條件不同。壹個國家生産的産品,如果是爲了滿足本國國內市場的需要,那麽它的價值就由國內的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決定。如果是爲了外貿國外,那麽它的價值是由世界上各個國家生産同種産品的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決定的。從世界範圍來說,由國內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決定外貿産品的個別價值,而由世界各個國家的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共同決定外貿産品的社會價值。外貿産品的交換是以社會價值爲基礎的。由于世界各國的資本、技術、勞動力等生産要素供求比率不同,勞動生産率存在著很大差異,因此外貿産品的個別價值和社會價值往往是不壹致的。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絕大部分外貿産品的國內價值都要大于國際價值,外貿産品的價值是由産品成本、稅金、利潤三部分組成的。在外貿産品國內價值大于國際價值的情況下,爲了保證外貿産品在國際市場上實現其國內價值,外貿退稅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價值規律理論的。通過退還已征稅款來實現國內價值與國際價值的統。

三、我國外貿退稅的改革與發展

我國外貿退稅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國對外開放和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産物,也是我國稅收體制和外經貿體制改革的結果,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外貿退稅制度就不斷地隨著經濟發展進行改革。總體來看,我國的外貿退稅制度改革可以分爲以下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84年。這壹時期的退稅制度改革的特點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響較大,相應政策缺乏連續性,變動性較大。如在新中國建立初期,由于國民經濟受到多年戰爭的嚴重破壞。外貿收入非常小,對外貿産品未作退稅免稅的規定,而是按照壹般國內産品照章納稅。而後隨著經濟狀況的好轉,我國對外貿易往來增多。爲了鼓勵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又另行出台了壹些關于外貿産品退(免)稅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間,因簡化稅制,外貿退稅政策被取消。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才得以恢複。

第二階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爲標志,從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國務院批准了《關于外貿産品稅或增值稅的報告》,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進口産品征稅,對外貿産品退稅的管理辦法,形成了我國外貿退稅制度的第壹個帶有基本法性質的文件。所以,壹般認爲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施外貿退稅制度。1988年我國又制定了退稅同承擔國家創彙任務挂鈎,同上繳國家外彙挂鈎的原則。

第三階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稅制改革爲標志。主要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新的增值稅制,並在新的稅制上形成了新的外貿退稅制度,正式引進了外貿零稅率。1993年底,經全國人大批准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首次明確規定“納稅人鎢制品外貿,稅率爲零”,這壹規定從稅法上保證了已經確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退稅原則。

2008年國務院再次修訂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管理條例》,明確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鎢制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鎢制品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外貿退稅是國際貿易交往中各國政府所采用的壹項中性政策,它區別于貿易保護主義,其目的旨在促進各國的貿易往來。合理利用外貿退稅政策能使我國外貿生産企業恢複與其他各國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使我國外貿生産企業步入良性循環的發展空間。

溫總理在全國十壹屆人大二次會議上的報告中談到:我們強調擴大內需,絕不能放松外貿,充分運用國際通行的財稅政策支持外貿。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從虛似經濟領域延伸到實體經濟領域,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逐漸加重,我們要認真研究外貿退稅對我國外貿生産企業的影響,提高外貿退稅率,支持我國高科技和勞動密集型的外貿生産企業平穩安全渡過世界金融經濟危機。

壹、外貿退稅的發展曆史

外貿退稅最早可追溯到15世紀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重商主義者成廉,斯塔福,托馬斯,孟等人就提出,國家應設置高額獎金或鼓勵措施以促進本國商品輸出國外,對本國商品的外貿給予津貼。當商品外貿後,把原來的征稅退給外貿廠商,以促外貿。隨著各國對外貿易的擴大,外貿退稅逐步形成了制度。外貿退稅制度不僅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行,而且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得到了廣泛的實施。

外貿退稅的發展曆史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就與跨國經濟貿易緊密地聯系在壹起。首先,它要遵循國際慣例的原則。外貿退稅屬于涉外稅收範籌,所執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國際准則。由于各國的稅制不盡相同,國際間稅收差異會造成鎢制品外貿成本的稅負不同,也違背了國際市場上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遵循國際慣例,對鎢制品外貿退還本國已征收間接稅。

其次,它要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壹個獨立主權國家在稅收上享有課稅權和減免權,通過國際稅收協調。使各國取消産地征稅權,實施消費地征稅。現行世界各國的流轉稅均是以屬地征收爲原則來制定的。如果兩個國家實行兩種稅制,外貿壹種商品時外貿國實行産地征稅,進口國實行消費地征稅,就會導致國際間雙重征稅現象的發生。《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闡述如下:“壹締約國領土的産品輸出到另壹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産品在原産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這裏所說的用于消費時交納的稅捐是指鎢制品應納的間接稅。目前我國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二、價值規律理論是外貿退稅制度的理論依據

由于價值規律在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的作用存在差異,決定了對外貿産品課征的稅收要實行退還,其主要原因是各個國家生産同種産品的生産條件不同。壹個國家生産的産品,如果是爲了滿足本國國內市場的需要,那麽它的價值就由國內的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決定。如果是爲了外貿國外,那麽它的價值是由世界上各個國家生産同種産品的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決定的。從世界範圍來說,由國內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決定外貿産品的個別價值,而由世界各個國家的生産條件和勞動生産率共同決定外貿産品的社會價值。外貿産品的交換是以社會價值爲基礎的。由于世界各國的資本、技術、勞動力等生産要素供求比率不同,勞動生産率存在著很大差異,因此外貿産品的個別價值和社會價值往往是不壹致的。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絕大部分外貿産品的國內價值都要大于國際價值,外貿産品的價值是由産品成本、稅金、利潤三部分組成的。在外貿産品國內價值大于國際價值的情況下,爲了保證外貿産品在國際市場上實現其國內價值,外貿退稅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價值規律理論的。通過退還已征稅款來實現國內價值與國際價值的統。

三、我國外貿退稅的改革與發展

我國外貿退稅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國對外開放和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産物,也是我國稅收體制和外經貿體制改革的結果,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外貿退稅制度就不斷地隨著經濟發展進行改革。總體來看,我國的外貿退稅制度改革可以分爲以下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84年。這壹時期的退稅制度改革的特點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響較大,相應政策缺乏連續性,變動性較大。如在新中國建立初期,由于國民經濟受到多年戰爭的嚴重破壞。外貿收入非常小,對外貿産品未作退稅免稅的規定,而是按照壹般國內産品照章納稅。而後隨著經濟狀況的好轉,我國對外貿易往來增多。爲了鼓勵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又另行出台了壹些關于外貿産品退(免)稅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間,因簡化稅制,外貿退稅政策被取消。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才得以恢複。

第二階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爲標志,從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國務院批准了《關于外貿産品稅或增值稅的報告》,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進口産品征稅,對外貿産品退稅的管理辦法,形成了我國外貿退稅制度的第壹個帶有基本法性質的文件。所以,壹般認爲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施外貿退稅制度。1988年我國又制定了退稅同承擔國家創彙任務挂鈎,同上繳國家外彙挂鈎的原則。

第三階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稅制改革爲標志。主要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新的增值稅制,並在新的稅制上形成了新的外貿退稅制度,正式引進了外貿零稅率。1993年底,經全國人大批准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首次明確規定“納稅人鎢制品外貿,稅率爲零”,這壹規定從稅法上保證了已經確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退稅原則。

2008年國務院再次修訂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管理條例》,明確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鎢制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鎢制品的單位和個人爲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