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非中型原則

外貿退稅是國際貿易實踐中稅收協調的結果 , 在各國稅收實踐中壹般都堅持“征多少, 退多少 , 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中性原則 , 中國外貿退稅也是以此爲基礎 , 在外貿退稅 具體政策安排中力求做到“徹底退稅”。

但事實上 , 若選擇以外貿退稅的非中性原則爲依據 , 即“多征少退”, 並充分發揮和利用它的經濟杠杆作用 , 從長期來看將會對中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更加有利。

WTO 倡導中性外貿退稅政策 ,“徹底退稅”是其要求的退稅上限 , 但不是必須遵循的原則。以中性原則爲依據實施的外貿退稅政策只是理想的最優 , 在中國不可能成爲最優。

外貿退稅是被世貿組織認可的符合國際慣例的中性制度 , 並非是壹種外貿補貼措施。在 GATT 《注釋和補充規定》中規定:“免征某項外貿産品的關稅, 免征相同産品供內銷時必須繳納的國內稅 , 或退還與所繳納數量相當的 關稅 或國內稅 , 不能視爲壹種補貼。”WTO 不僅繼承 GATT 有關規定 , 而且其《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中明確規定:“間接稅減讓表允許對外貿産品生産過程投入消耗的前階段累計間接稅實行豁免 , 減少或延期 , 即使國內出售的類似産品不被豁免 , 減少或延期。”由此可知, 只要所退稅額不超過已征或應征的增值稅、消費稅或關稅等間接稅額 , 就不算作外貿補貼。

外貿退稅中性原則與現實稅制存在很大差異 , 在現實中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在我國 , 壹直采用較高的外貿退稅率 , 外貿量迅速增長和大量外貿騙稅造成外貿退稅欠款大幅增長 , 使中央財政吃緊 , 處于“老賬未清 , 又添新賬”的惡性循環。

爲此 , 政府不斷下調外貿退稅率 , 之後又幾經上調外貿退稅率 , 但壹直也無法做到征稅率與退稅率壹致 , 達到“徹底退稅”。政府的這壹政策導向導致外貿退稅政策變動頻繁 , 政府信譽不斷下降 , 處于被動地位。此外 ,外貿企業也因大量外貿退稅的拖欠, 或政策導向混亂 , 運轉受到嚴重阻礙。外貿企業在制定生産計劃、投資規模、産品價格時, 早已將外貿退稅款作爲潛在收益進行成本 核銷 ,但是商品外貿後, 外貿退稅遲遲不能到位, 釀成許多財務危機。

例如 , 升華集團作爲浙江湖州最大企業 ,2003 年先後獲得兩筆退稅指標, 分別是 9 萬元和 81 萬元, 其旗下壹家外貿子公司成立剛兩年 , 被拖欠的退稅款已累計 2400 萬元。截至 2003 年 6 月底 , 集團累計欠退稅額 3567 萬元 , 接近年利潤的 13, 影響了公司正常運轉。

此外 , 外貿退稅返還期限的不確定性 , 己造成企業經營中難以預計的政策風險 , 從民營小企業到國有大企業 , 外貿企業資金鏈越繃越緊。于是, 意在幫助扶持外貿企業、鼓勵外貿的外貿退稅政策 , 實際上拖了企業發展的後腿。

目前 , 中國經濟還不發達 , 沒有足夠的財力、物力和充分的條件在國內實施徹底外貿退稅政策。在當前情況下 ,盲目地追求理想的最優政策只會導致外貿貿易額盲目的高速增長與中央財政緊張的矛盾惡化 , 造成對外貿易與國內貿易矛盾越來越尖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