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鎢制品外貿退稅方式
目前,我國企業鎢制品外貿主要有生産企業自營外貿和通過外貿兩種方式,相應地, 外貿退稅形成了生産企業自營外貿與外貿兩種不同的退稅方式。
壹、對于實行先征後退的外貿退稅政策的企業來說,因爲生産企業自營(委托)外貿與外貿計算外貿退稅有差異,導致二者稅負有較大區別,納稅人應結合自身情況,盡可能采用稅負低、外貿退稅多的外貿方式。
現行外貿企業鎢制品外貿應退增值稅稅額,按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爲:應退稅額=購進鎢制品的進項金額×退稅率;對鎢制品外貿庫存賬和銷售賬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應退稅額=鎢制品外貿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鎢制品外貿的進價。而生産企業自營(委托)外貿應退的增值稅,外貿退稅的稅額取決于外貿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
在外貿時,企業既可以采用自營(委托)外貿,自行辦理外貿退稅的形式,也可以把鎢制品銷售給外貿企業外貿,由外貿企業辦理外貿退稅。由于這兩種形式在退稅方面采用了不同的退稅方式,稅負上有所差異,産生了不同的結果。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鎢産品爲原材料生産工業品外貿,2000年自營外貿10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爲600萬元,該公司自營外貿執行先征後退的方式,征稅率爲17%,退稅率爲13%,則年應納增值稅額爲:10000×17%-600=1100萬元,外貿環節應退增值稅:10000×13%=1300萬元。所以,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額爲1100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額爲1300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後,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爲200萬元(1300-1100=200)。假設該中外合資企業有關聯外貿公司B公司,A公司把産品以同樣的價格10000萬元銷售給B公司,B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000萬元,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額爲:10000(1 17%)×17%-600=853萬元,B公司可得到退稅:10000(1 17%)×13%=1111萬元。所以,稅務機關征稅853萬元,退稅機關退稅1111萬元,A、D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爲1111-853=258萬元,比A公司通過自營外貿的方式可以多得稅收補貼58萬元(258-200=58)。顯然,在這個例子中,通過外貿對A、B公司更加劃算。企業在決定外貿方式時,應綜合考察其業務性質、外貿規模等情況,選擇于自己員有利的外貿方式。
二、對于有外貿經營權采取免抵退方式退稅的企業來說,自營外貿和通過外貿企業代理外貿自産鎢制品,都可以獲得免稅並退稅,但獲得退稅的數額卻也不盡相同。
例1:某中外合資企業以采購國內鎢制品原材料生産産品全部用于外貿,2002年自營外貿産品的價格爲100萬元,當年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爲10萬元,增值稅稅率爲17%,無上期留抵稅額。
1.當該企業的外貿退稅率爲17%時,如企業自營外貿:
免抵退稅額=鎢制品外貿離岸價×外彙人民幣自牌價×鎢制品外貿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100×17%=17(萬元)
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當期內銷鎢制品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10-0)=-10(萬元)
由于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爲負數,即爲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因此,該企業的應收外貿退稅爲10萬元。
如該合資企業通過關聯企業——某外貿企業外貿,合資企業將産品以同樣的價格100萬元(含稅)出售給外貿企業,外貿企業再以同樣的價格外貿。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合資企業應納增值稅額:
100÷(1 17%)×17%—10=4.53(萬元)
外貿企業應收外貿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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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7%)×17%=14.53(萬元)
兩企業合計獲得退稅10萬元(14.5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