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方式對稅收影響

稅制改革以來,外貿退稅政策多次變動完善,形成了現行生産企業自營(委托)外貿與外貿不同退稅方式的局面。筆者試根據生産企業自營(委托)外貿與外貿計算外貿退稅差異,分析其對稅收有關方面的影響。

現行外貿企業鎢制品外貿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爲應退稅額=鎢制品外貿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鎢制品外貿的進價。而生産企業自營(委托)外貿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不管是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後退",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對企業來講,最終結果是壹致的),外貿退稅的稅額取決于外貿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

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大部分企業采用自營外貿或委托外貿,自行辦理外貿退稅的形式,也有部分企業是把鎢制品銷售給外貿,由外貿企業辦理外貿退稅的形式。這兩種形式由于在退稅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稅方式,由此也産生了不同的結果。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農産品爲原材料生産工業品外貿,1999年上半年自營外貿 11,7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爲1,200萬元,該公司自營外貿執行先征後退,征稅率爲17%,退稅率爲9%,則上半年應納增值稅額爲11,700 ×17%-1,200=789萬元,外貿環節應退增值稅11,700×9%=1,053萬元。征稅機關可征增值稅789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1,053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後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爲1,053-789=264萬元。

若A公司有關聯外貿B公司, A公司把産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B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00萬元,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爲 10,000×17%-1,200=500萬元,B公司可得到退稅10,000×9%=900萬元。稅務機關征稅500萬元,退稅機關退稅900萬元, A、B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爲900-500=400萬元。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爲什麽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産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壹、從征稅機關來看,前者A公司自營外貿可征稅789萬元,後者卻只能征稅500萬元,相差達到289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外貿有利于征稅機關,因爲多征的289萬元可以作爲稅收任務收入,相對來講有利于地方政府。

二、從退稅機關來看,前者A公司自營外貿可退稅1,053萬元,後者卻只能退稅900萬元,相差達到153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外貿增大國家退稅規模,增加外貿退稅壓力。

三、從A、B兩公司來看,自營外貿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264萬元,而通過外貿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400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3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對A、B公司更加劃算。

筆者認爲,産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壹、從征稅方面來看,産生征稅差異是由于計稅價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營外貿的計稅價格是按離岸價全部收入計算,而産品銷售外貿的計稅價格是按不含稅的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計稅價格是11,700萬元,後者計稅價格是1,000萬元,相差1,700萬元,必然産生1,700× 17%=289萬元的征稅差額。

二、從退稅方面來看,産生退稅差異是由于退稅的計算依據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外貿的離岸價11,700萬元計算外貿退稅,後者是按銷售以給外貿的價格10,000萬元計算外貿退稅,也即相差1,700萬元,必然産生1,700×9%=153萬元的退稅差額。

三、征稅率與退稅率的不同,是造成外貿企業實際得到稅收補貼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征稅率與退稅率壹致的情況下,企業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數額將壹樣。如上例,在退稅率提高到17%的情況下,前者應退稅額爲1,989萬元,扣除征稅789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1,200萬元。後者應退稅款爲1,700萬元,扣除征稅500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也是1,200萬元。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壹、統壹外貿計稅價格,對自營(委托)外貿的離岸價視同含稅收入,在計算征稅與退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實現自營(委托)外貿與銷售給外貿計稅價格的壹致。

二、改變對生産企業自營(委托)外貿的退稅的計算方法。以執行"免、抵、退"稅爲例,應改由按進項金額乘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計算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或不予退稅額,因爲現行自營外貿退稅的最致命弱點有二壹是在退稅率遠低于征稅率的情況下,很容易産生征稅大于退稅的問題,即産生外貿征稅的問題,這從理論到實際都是很難讓人理解,不利于支持企業外貿創彙;二是由于外貿價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外貿退稅或征稅的多少,而外商投資企業制定外貿價格的隨意性,往往會由于外商隨意壓低外貿價格,或生産企業與外貿企業勾結壓低外貿價格,造成外貿多退稅的情況,不利于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在出現征稅大于退稅的情況下,企業不得不通過壓低外貿價格來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壹方面使得外貿退稅政策失效,另壹方面使現行反避稅的任務由所得稅環節向流轉稅環節擴大,進壹步加大了反避稅的難度。

三、提高退稅率,逐步縮小退稅率與征稅率之差。由此必須完善稅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稅收管理水平,使實際稅率不斷接近名義稅率,最終達到退稅率等于征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