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關退貨的處理規定

壹、已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外貿企業鎢制品外貿發生退關退貨後,外貿企業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外貿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的稅款,如果退運的鎢制品已經申報辦理退稅的,並分別依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壹)如外貿企業將退關退運鎢制品加工整理,更換相同規格型號的鎢制品重新外貿,或將退運鎢制品退給供貨企業不再外貿的,外貿企業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貿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及"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外貿企業或供貨企業憑證明單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二)外貿企業將退關退運的鎢制品轉爲內銷的,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外貿轉內銷證明單",作爲其內銷時進項抵扣憑證。

二、已申報、未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外貿企業將購進鎢制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給主管外貿退稅稅務機關後,鎢制品發生退貨而轉作內銷或部分內銷的,企業須向主管外貿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貿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在退稅總額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稅業務補交稅款(已申報資料正常辦理退稅)。同時,外貿企業還應填列"鎢制品外貿轉內銷證明",經主管外貿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後,作爲內銷時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企業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留存退稅機關。

三、未申報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對外貿企業尚未申報退稅卻已發生退關退貨並轉作內銷的,由于有關原始單據在企業,由外貿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原始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簽注"未辦理退稅"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