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的避稅案例

現行外貿企業鎢制品外貿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爲應退稅額=鎢制品外貿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鎢制品外貿的進價。而生産企業自營(委托)外貿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不管是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後退",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對企業來講,最終結果是壹致的),外貿退稅的稅額取決于外貿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大部分企業采用自營外貿或委托外貿,自行辦理外貿退稅的形式,也有部分企業是把鎢制品銷售給外貿,由外貿企業辦理外貿退稅的形式。這兩種形式由于在退稅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稅方式,由此也産生了不同的結果。

[案例] [案情說明]某中外合資企業M公司以鎢産品爲原材料生産工業品外貿,2002年上半年自營外貿117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爲1200萬元,該公司自營外貿執行先征後退,征稅率爲17%,退稅率爲9%,則上半年應納增值稅額爲11700×17%-1200=789萬元,外貿環節應退增值稅11700×9%=1053萬元。征稅機關可征增值稅789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1053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後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爲1053-789=264萬元。 [籌劃分析]若M公司有關聯外貿N公司,M公司把産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N公司,N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M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00萬元,則M公司應納增值稅爲10000×17%-1200=500萬元,N公司可得到退稅10000×9%=900萬元。稅務機關征稅500萬元,退稅機關退稅900萬元,M、N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爲900-500=400萬元。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爲什麽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産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1)從征稅機關來看,前者M公司自營外貿可征稅789萬元,後者卻只能征稅500萬元,相差達到289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外貿有利于征稅機關,因爲多征的289萬元可以作爲稅收任務收入,相對來講有利于地方政府。 (2)從退稅機關來看,前者M公司自營外貿可退稅1053萬元,後者卻只能退稅900萬元,相差達到153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外貿增大國家退稅規模,增加外貿退稅壓力。 (3)從M、N兩公司來看,自營外貿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264萬元,而通過外貿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400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3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對兩公司更加劃算。

産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從征稅方面來看,産生征稅差異是由于計稅價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營外貿的計稅價格是按離岸價全部收入計算,而産品銷售外貿的計稅價格是按不含稅的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計稅價格是11700萬元,後者計稅價格是1000萬元,相差1700萬元,必然産生1700×17%=289萬元的征稅差額。 (2)從退稅方面來看,産生退稅差異是由于退稅的計算依據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外貿的離岸價11700萬元計算外貿退稅,後者是按銷售以給外貿的價格10000萬元計算外貿退稅,也即相差1700萬元,必然産生1700×9%=153萬元的退稅差額。 (3)征稅率與退稅率的不同,是造成外貿企業實際得到稅收補貼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征稅率與退稅率壹致的情況下,企業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數額將壹樣。如上例,在退稅率提高到17%的情況下,前者應退稅額爲1989萬元,扣除征稅789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1200萬元。後者應退稅款爲1700萬元,扣除征稅500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也是1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