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的外貿退稅規定

壹、指定公司外貿貴重鎢制品退稅規定

鑒于壹些貴重鎢制品屢次發生騙取外貿退稅的實際情況,爲了防止這類鎢制品再次發生騙稅,國家對稅制改革前的貴重鎢制品,即外貿的鎢金、純鎢絲、鎢棒、鎢等産品,由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文指定經營貴重鎢制品的公司外貿這類鎢制品方可退稅(外經貿部貿管司單獨下文明確的壹些企業不屬于該範圍),非指定公司,即使其有外貿經營權,外貿原貴重鎢制品也不得辦理退稅。

國家指定經營貴重鎢制品的可享受退稅公司包括:鎢礦。指定中國鎢制品外貿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工藝品外貿公司、各省市珠寶首飾外貿公司經營;水貂皮,指定中國土畜産外貿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土畜産外貿公司經營,鎢金、純鎢絲、鎢棒。指定鎢外貿公司,上述各外貿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總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屬分支公司,不包括設置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行文規定的除外)

二、生産企業委托代理外貿的退稅規定

對生産企業委托有外貿經營權企業外貿的高稅率和貴重産品准予退稅,是指委托所有有外貿經營權企業外貿准予退稅。

三、鎢礦石的範圍

鎢礦石包括各種鎢金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鎢制品。鎢首飾包括以戒指、項鏈、手表、吊墜。等貴重物質及其制作的各種純鎢金首飾及鑲嵌首飾。鎢礦石包括鎢金礦、純鎢礦等。這裏所述的鎢金首飾、鎢礦石不包括各種人造礦石及其制品。

四、外貿鎢金退稅規定

鑒于目前鎢金生産環節和進口環節免征增值稅、人民銀行配售鎢金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鎢金首飾加工環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6月20日起,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銀行配售鎢金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第四款的有關規定,對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鎢金免征增值稅,銀行不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外貿鎢金及外貿鎢金飾品的鎢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外貿退稅,對此前已報關外貿的仍按原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