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貿易外貿核銷的單證

(1) 以出境展銷、展覽商品方式外貿的,應當提供外貿報關單及複進口報關單 。

(2) 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外貿的,應當提供海關登記手般、企業合同及經貿委批件,按照工繳弗核銷 。

(3) 以實物補償方式外貿的,應當提供外經貿部門的批准件、相關合同、進口報關單 ,對超過合同規定的補償款視同壹般貿易辦理核銷單。

(4) 以易貿方式外貿的,應當提供易貿合同及易進鎢制品的進口報關單 。

(5) 以實物作爲投資的外貿,應當提供外經貿部門及外彙局的批准件。

(6) 以進料加工方式外貿的,壹般應當全額收彙、外商投資企業不能全額收彙的,應當事先經外彙局批准,以收抵支的,應當提供合同、進口鎢制品報關單 、 海關登記手冊。

(7)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所需機械設備、工具以及工程人員的辦公、生活物品外貿的,應當提供書面說明及勞務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