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單證知識總結
分享鎢制品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受益人需向銀行提供的常見單據及證明。
(1)基本單證: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
(2)附屬單證:海關發票、領事發票、産地證、出口許可證、航行證明、裝箱單、重量單、裝船通知、寄單寄樣證明、商檢證等等。
發票(Invoice)通常指的是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它是在貨物裝出時賣方開立的載有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的價目清單,作爲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主要單證,也是進出口報關完稅必不可少的單證之壹。
各鎢制品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發票沒有統壹的格式,但主要項目基本相同,主要包括:發票編號、開制日期、合同號碼、收貨人名稱、運輸標志、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總值和支付方式等內容。
發票的作用如下:
1.發票是交易的合法證明文件,是貨運
2.發票是買賣雙方辦理報關、納稅的計算依據。
3.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不要求提供彙票的情況,發票代替彙票作爲付款依據。
4.發票是出口人繕制其他出口單據的依據。
保險單(1nsurancepolicy)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也是雙方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
保險單的作用是,在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它是被保險人索賠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保險單的注意事項是:
(1)如來證無其他規定,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是信用證上的受益人,並加空白背書,便于保單辦理過戶轉讓。
(2)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要與來證的規定相符。保險單上的運輸標志、包裝及數量、貨名、船名、大約開航日期、裝運港和目的港等項內容應與提單相壹致。
(3)500號出版物第36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或除非保險單據顯示保險責任最遲于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之日起生效,銀行將拒收出單日期遲于運輸單據表明的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日期的保險單據。據此,要求保險單簽發日期早于提單日期。
由于交易的商品情況不同,投保的險別也不同。在目前世界各國的保險業務中,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按運輸方式的不同可分爲: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和郵包保險。
現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險別簡介如下: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主要有三個基本險。
即平安險(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簡稱F.P.A),水漬險(WithAverage簡稱W.A.)、壹切險(AllRisks)。
鎢制品保險單據的主要種類:
(1)保險單。壹般出口企業所稱的大保單就是保險單。它是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責任而出具的壹種文件。在保險單正面有雙方約定保險標的物的有關內容。背面印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其中包括基本險的責任範圍,.還有除外責任、責任起訖、被保險人的義務和索賠期限等。它是壹種正規的保險單據,是被保險人在貨物發生損失時進行索賠的主要依據。
(2)鎢制品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爲了簡化手續,把保險單的條款作了簡略,對背面條款並不作詳細記載的壹種文件。所以它是保險單的壹種簡化形式的憑證。保險單與保險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聯合保險憑證(CombinedInsuranceCertificate)保險公司不另出保險單,利用商業發票在上面加蓋章戳,注明保險編號、承保險制、金額、裝載船名、開船日期等,即以此作爲保險憑證。必須注意,這種聯合保險憑證不是專用單據,不能轉讓,僅適用于港、澳地區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證項下業務。
彙票是壹種由債權人(即出票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出口人)開給債務人(即受票人,壹般是進口人)的不以任何條件爲前提的書面支付命令。由于跟單信用證項下的彙票的繕制必須嚴格按信用證上的要求辦理,因此盡管彙票是票據的壹種,也可視作信用證所要求提交的壹種國際貿易結彙單證。彙票屬于資金單據,它可以代替貨幣進行轉讓或流通。因此,彙票是壹種很重要的有價證券。爲了防止丟失,壹般彙票都有兩張正本,即FirstExchange和SecondExchange,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兩張正本彙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壹不付二,付二不付壹,先到先付,後到無效。銀行在寄送單據時,壹般也要將兩張正本彙票分爲兩個郵次向國外寄發,以防在郵程中丟失。
根據《日內瓦統壹法》的規定,彙票必須具備下列幾項:
1.必須寫明彙票(Exchange)字樣。
2.必須有小寫和大寫的貨幣名稱和金額。
3.必須有出票日期和地點。
4.必須有適當的文句表明爲無條件的支付命令。
5.必須有付款期限。
6.必須有收款人名稱。
7.必須有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8.必須有出票人的名稱和簽字或蓋章。
彙票壹般不得塗改,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保持壹致,出票人必須簽字或蓋章。
鎢制品産地證明書(CertificateofOrigin)是證明貨物原産地和制造地的文件,也是進口國海關采取不同的國別政策和關稅待遇的依據。産地證壹般分爲普通産地證、普惠制産地證和歐洲紡織品産地證。上述産地證雖然都用于證明貨物産地,但使用範圍和格式不壹樣。
(1)普通産地證
普通産地證又稱原産地證。通常不使用海關發票或領事發票的國家,要求提供産地證明可確定對貨物征稅的稅率。有的國家限制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要求以産地證來確定貨物來源國。
此種産地證根據簽發者的不同,分爲:
1.出口商自己出具的産地證。
2.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的産地證明書。
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即中國商會)出具的産地證。
4.廠商自己出具的産地證。
由誰出具普通産地證要根據信用證要求辦理。(對意大利出口,有時要求在産地證上除加蓋貿促會印章外,還要增加手簽。)
(2)普惠制産地證
普惠制産地證(GeneralisedSystemofPreferenceCertificateofOriginFirmA)是普惠制的主要單據。凡是對給惠國出口壹般貨物,須提供這種産地證。由我進出口公司填制,並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作爲進口國減免關稅的依據。
檢驗證書(InspectionCertificate)是由公證機構簽發的證明商品檢驗結果的書面證明文件。另外,如買賣雙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産單位或進口商品的使用單位出具證明的辦法。
在國際貿易中,鎢制品商品檢驗證明的作用是:
(1)作爲議付貨款的壹種單據。如果檢驗證明中所列的項目或檢驗結果和信用證中的規定不符,有關銀行可以拒絕議付貨款。
(2)作爲證明交貨的品質、數量、包裝以及條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據。
(3)如交貨品質、數量、包裝以及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買賣雙方可以憑此作爲拒收、索賠或理賠的依據。
我國商品檢驗證書種類及適應範圍:我國商品檢驗部門對進出口商品出具的檢驗證明,壹律稱爲檢驗證書,各種證書常見的有:
(1)品質檢驗證書:證明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規格、等級、成分、性能等實際情況。
(2)重量檢驗證書:證明進出口商品的重量,如毛重、淨重和皮重等。
(3)數量檢驗證書:證明進出口商品的數量。
(4)産地檢驗證書:某些商品須證明其産地時使用該證書。
(5)殘損鑒定證書:證明進口商品殘損情況,供索賠時使用。
此外,還有證明其他檢驗、鑒定工作的檢驗證書,如:驗艙等證書。
如果國外商人要求提供其他名稱的證明時,可建議對方采用上述種類的證書,不另出其他名稱的證書。例如,國外商人提出要分析證,就可以用品質檢驗證書;商人提出包裝證,可在重量檢驗證書內加注包裝內容證明等。如果商人要求我對壹批商品分別出具品質證書、重量證書、衛生證書以及産地證書,爲了簡化手續,在取得對方同意後,可出具上述各項要求合並在壹起的檢驗證書,但在特殊情況下,在同商檢局協商同意後也可適當靈活掌握。
鎢制品商品檢驗證並不是所有的結彙業務中必備單據,是否需要,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客戶的具體要求,有些不是必檢商品,客戶又沒有要求,在結彙中可不提供。值得注意的是,商檢證的提供種類必須與信用證相符,否則會因此延誤出運和影響結彙。
裝箱單(Pack6ngllst)又稱花色碼單或包裝單,是標明出口貨物的包裝形式、規格、數量、毛重、淨重、體積的壹種單據。在結彙中,除散裝貨物外,壹般都要求提供裝箱單。
鎢制品裝箱單的作用在于:補充商業發票內容之不足,通過表內的包裝件數、規格、唛頭等項目填制,明確闡明了商品的包裝情況,便于買方對進口商品包裝及數量的了解和掌握,也便于國外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供海關檢查和核對貨物。
裝箱單的填制必須注意與結彙中的其他單據絕對壹致,否則會給結彙帶來阻礙和影響。
裝箱單壹式幾份,由買方提出,出口壹方則按要求填制即可。
裝箱單的內容,因貨物不同而各異,但壹般包括:合同號碼、發票號碼、唛頭號碼、貨名及品質、容積及重量(包括:毛重、皮重、淨重)、進口商或收貨人名稱及地址、船名、目的地等。裝箱單的內容應與貨物實際包裝相符,並與商業發票、領事發票、提單等所列內容壹致。
我國對俄羅斯、獨聯體各國及東歐等國家出口所使用的發運清單代替了裝箱單,其中有壹聯是隨貨物同行的。
鎢制品重量單(Wej8htl3st)與裝箱單作用基本相同,壹般均列明每件貨物的毛重、淨重。在具體業務中,賣方須提供這兩種單據,或只提供其中壹種,主要根據國外來證的規定及商品中性質來決定。
重量單是按照裝貨重量(Shlppin8WG58ht)成交的貨物,在裝運時出口人須向進口人提供的重量證明書。它證明所裝重量與合同規定相符,貨到目的港有缺量時,出口人不負責任。若按照卸貨重量(DeliveredWe68ht)成交的貨物,如果貨物有缺量時,進口商也必須提出重量證明書,他才可以向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