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托收與航運單據介紹

使用鎢制品出口托收爲支付方式,出口商首先要考慮的當然是進口商的資信作風。因爲出口托收對出口商來說是先發貨後收款,他承擔的風險很大。爲防止發貨後收不回貨款,就必須再考慮怎樣達到壹手交貨(包括貨物所有權)壹手收錢的目的。而在國際貿易中能起到貨物所有權權狀作用的單據只有可流通可轉讓的航運提單,因爲航運提單才具備物權憑證的重要功能。進口商付了貨款才能從代收銀行贖回全部單據,其中就包括了提單,然後他才能憑提單從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裏提取貨物,完成他購貨的過程。

鎢制品出口商在所簽訂的銷售合同裏必須訂明裝運方式爲單式海運,運輸單據爲提單。而且提單應是作成出口商擡頭或空白擡頭,經出口商背書成爲可轉讓的提單,此提單絕不能作成進口商爲擡頭,使貨權在貨壹上船就讓渡給了進口商。

爲什麽托收鎢制品出口不能用陸運空運或郵寄(包括快遞)爲運輸方式呢?這是因爲陸運、空運或郵寄(包括快遞)方式下的運輸單據只起貨物收據和承運契約的作用,各該運輸的承運人在貨到目的港(或地)後,不憑運輸單據就通知收貨人和放貨給收貨人,起不了物權憑證的作用,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對進口商壹手付錢壹手提貨的要求。

目前歐美還流行壹種不可轉讓的海運單,因爲它是不憑提貨的運輸單據,起不到或不具備物權憑證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出口商要保障貨物所有權,還需在成交合同中訂明貨價條件爲CIF,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的索賠權狀)。這樣在貨物運輸途中出險,他仍可利用索賠權向保險公司獲得貨款的賠償。如果他報價成交用了FOB或CFR價格由進口商投保,那未他掌握的貨物權益將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