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記名與指示提單的區別
我國海商法規定承運人與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提單約束。在記名提單情況下,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關系是以提單以及其所簽訂的其他運輸協議爲准,因爲記名提單不可轉讓,所以對記名收貨人來說僅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關系上應以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合同爲准,即記名收貨人的法律關系與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是壹樣的。因此,如果托運人有任何改變運輸合同的協議,都應該約束記名收貨人。這壹點與指示提單或不記名提單有明顯的區別。
我國海商法對鎢制品提單的定義明確包括記名提單,同時又規定承運人與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的關系依照提單的規定確定。如此,也明確了記名收貨人與承運人的法律關系按照記名提單的規定,並不包括托運人事先與承運人約定的其他協議。記名提單沒有物權□□物權憑證的根本意義是承運人保證憑其簽發的單證交付貨物,同時法律或貿易習慣認可對貨物的控制權隨著單證的背書交付而轉移。提單是否是物權憑證,在國內曾引起很大爭議,有些學者認爲提單是壹種所有權憑證。
筆者認爲,在國際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讓並不絕對是隨提單的轉讓而轉移。《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沒有規定貨物物權在何時轉讓,而只是規定風險何時轉移。所有權的轉讓應基于買賣雙方的意圖以及其具體的行爲來判斷。因此持有提單只能是用以推定對貨物的占有權,並不說明擁有貨物的所有權。提單並不是絕對代表貨物本身,而只是象征推定占有貨物。形容提單是打開貨物倉庫的鑰匙,只是說憑此提單就可以向船東或者承運人要求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提單並不需要壹定要具有對貨物的所有權才可以向承運人要求交付貨物。如果承運人沒有憑提單錯誤交付了貨物,那麽提單持有人可以以違約或侵權起訴承運人。提單可能同時具有對貨物的所有權,這是因爲在提單轉讓時賣方必須或有意轉讓物權給買方,買方通過背書或交付取得提單也同時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英國貨物買賣法對于所有權轉移的規定是基于買賣雙方的意圖以及其具體行爲而定,但我國民法規定,所有權的轉移指標的物的交付,除法律或另有其他規定者外。這樣的規定不符合國際貿易以單證交易轉讓所有權的要求。
我國海商法對于什麽是物權憑證沒有具體定義,對提單是否是物權憑證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只規定提單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收據而已。筆者認爲,構成物權憑證的基本條件必須是該憑證是可以轉讓的;轉讓該憑證是轉讓對貨物的推定占有權,同時商業貿易習慣視交付此憑證即爲實際交付貨物。因此,記名提單不具備物權憑證的功能。
簽發記名提單往往是在兩個協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間或收貨人是賣方的代理等情況下,物權問題往往並不是通過提單的轉讓而轉移。只要承運人交付正確的記名收貨人,不可能出現錯誤交貨問題,也就解除承運人交付的義務。這樣可大大減少貨物買賣欺詐行爲以及由于單證延遲而無法提貨的問題。
我國法律對鎢制品提單有關規定導致可轉讓提單與不可轉讓提單在法律性質上沒有什麽區別,可能使提單與海運單在其法律性質上等同看待。因此,對提單的定義有必要作適當的修改,或者單獨對海運單以及電子提單等進行立法,以適應國際慣例或更易于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