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結彙操作全集(3)

1.鎢制品交單結彙

A.交單

交單是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不同付彙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彙。

交單應注意三點:其壹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其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壹致,其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交單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待貨物裝運後收到運輸單據,可以當天議付並對外寄單。另壹種是壹次交單,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後壹次性送交銀行,此時貨已發運。銀行審單後若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耗費時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彙安全。因而出口企業宜與銀行密切配合,采用兩次交單方式,加速收彙。

B.結彙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後,銀行接信用證規定的付彙條件,將外彙結付給出口企業。我國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的。主要結彙方式如下:·議付信用證。議付又稱出口押彙。議付押彙收取單據作爲質押。按彙票或發票面值,扣除從議付日起到估計收到開證行或償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將貨款先行墊付給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議付是可以追索的。如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還已墊付之貨款。

議付信用證中規定,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到期承兌和付款的責任,UCP5OO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支付價款不構成議付。

我國銀行對于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彙方式,除上述出口押彙外,還采用另外兩種:壹是收妥結彙,即收到單據後不敘做押彙,將單據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後再向出口商結彙;另壹種是定期結彙,即收到單據後,在壹定期限內向出口商結彙,此期限爲估計索彙時間。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對議付銀行來說,都是先收後付,但按UCP5OO規定,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付款信用證。付款信用證通常不用彙票,在業務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國外開證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爲付款行,受益人徑直向付款行交單。付款行付款時不扣除彙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顯然在信用證方式中,這是對出口商最爲有利的壹種。

·承兌信用證。承兌信用證的受益人開出遠期彙票,通過國內代收行向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提示,經其承兌後交單。已得到銀行承兌的彙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貼現。

若國內代收行願意敘做出口押彙(議付),則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貨款,但此時該銀行僅以彙票的合法持票人向開證行要求付款,不具有開證行所邀請的議付行的身份。

2.鎢制品單證不壹致時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在出口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造成單據不符,即單據存在不符點,而受益人又因時間條件的限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更正,則有下列處理方法:

·憑保議付。受益人出具保證書承認單據瑕疵,聲明如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償還議付行所墊付款項和費用,同時電請開證人授權開證行付款。

·鎢制品表提。議付行把不符點開列在寄單函上,征求開征行意見,由開證行接洽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複後議付行即行議付。如申請人不予接受,開證行退單,議付行照樣退單給受益人。

·鎢制品電提。議付行暫不向開證行寄單。而是用電傳和傳典通知開證行單據不符點。如開證行同意付款,再行議付並寄單,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單據,設法改正。

·有證托收。單據有嚴重不符點,或信用證有效期已過,已無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證,只能委托銀行在向開證行寄單函中注明信用證項下單據作托收處理,作爲區別,稱爲有證托收。而壹般的托收,則稱爲無證托收。由于申請人已因單證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證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實是壹種不得已而爲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