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制單結彙操作彙總

出口制單結彙操作全集——交單結彙

壹、交單結彙

A.鎢制品交單

交單是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不同付彙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彙。

交單應注意三點:其壹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其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壹致,其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交單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待貨物裝運後收到運輸單據,可以當天議付並對外寄單。另壹種是壹次交單,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後壹次性送交銀行,此時貨已發運。銀行審單後若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耗費時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彙安全。因而出口企業宜與銀行密切配合,采用兩次交單方式,加速收彙。

B.結彙

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後,銀行接信用證規定的付彙條件,將外彙結付給出口企業。我國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的。主要結彙方式如下:

議付信用證。議付又稱出口押彙。議付押彙收取單據作爲質押。按彙票或發票面值,扣除從議付日起到估計收到開證行或償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將貨款先行墊付給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議付是可以追索的。如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還已墊付之貨款。

議付信用證中規定,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到期承兌和付款的責任,UCP5OO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支付價款不構成議付。

我國銀行對于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彙方式,除上述出口押彙外,還采用另外兩種:壹是收妥結彙,即收到單據後不敘做押彙,將單據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後再向出口商結彙;另壹種是定期結彙,即收到單據後,在壹定期限內向出口商結彙,此期限爲估計索彙時間。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對議付銀行來說,都是先收後付,但按UCP5OO規定,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付款信用證。付款信用證通常不用彙票,在業務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國外開證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爲付款行,受益人徑直向付款行交單。付款行付款時不扣除彙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顯然在信用證方式中,這是對出口商最爲有利的壹種。

承兌信用證。承兌信用證的受益人開出遠期彙票,通過國內代收行向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提示,經其承兌後交單。已得到銀行承兌的彙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貼現。

若國內代收行願意敘做出口押彙(議付),則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貨款,但此時該銀行僅以彙票的合法持票人向開證行要求付款,不具有開證行所邀請的議付行的身份。

二、單證不壹致時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在出口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造成單據不符,即單據存在不符點,而受益人又因時間條件的限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更正,則有下列處理方法:

憑保議付。受益人出具保證書承認單據瑕疵,聲明如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償還議付行所墊付款項和費用,同時電請開證人授權開證行付款。

表提。議付行把不符點開列在寄單函上,征求開征行意見,由開證行接洽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複後議付行即行議付。如申請人不予接受,開證行退單,議付行照樣退單給受益人。

電提。議付行暫不向開證行寄單。而是用電傳和傳典通知開證行單據不符點。如開證行同意付款,再行議付並寄單,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單據,設法改正。

有證托收。單據有嚴重不符點,或信用證有效期已過,已無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證,只能委托銀行在向開證行寄單函中注明信用證項下單據作托收處理,作爲區別,稱爲有證托收。而壹般的托收,則稱爲無證托收。由于申請人已因單證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證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實是壹種不得已而爲之的方式。

三、出口制單結彙操作全集——保險單

D.保險單

保險單(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憑證。是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理賠的依據,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銀行或進口商收款時,提交符合銷售合同及/或信用證規定的保險單據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義務。

保險單主要內容如下:

保險人及保險公司。

保險單編號。

被保險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條件下,出口貨物由出口商申請投保,在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的前提下,信用證受益人爲被保險人。並加空白背書,以轉讓保險權益。

標記。指運輸標志應和提單、發票及其他單據上的標記壹致。通常在標記欄內注明按XX號發票(asperInvoiceNo.XXX)。

包裝及數量。應與發票內容相壹致。

保險貨物名稱。可參照商業發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稱填制。也可填貨物的統稱。信用證有時要求所有單據都要顯示出信用證號碼,則可在本欄空白處表示。

保險金額。按信用證規定金額投保,若信用證未規定,則按CIF或CIP價格的110%投保。

保費及資率。保費及資率壹般沒有必要在保險單上表示。該欄僅填ASARRANGED。但來證如果要求標明保費及費率時,則應打上具體數字及費率。

裝載運輸工具。海運貨物應填寫船名和航次。如果需在中途轉船,如投保時已確定二程船名,則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預知,則在第壹程船名後加注and/orsteamers。

開航日期、起運地和目的地.開航日期繕quot;asperB/L(見提單),地點參照提單填寫。

承保險別。本欄是保險單的核心內容。它主要規定了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承保的責任範圍,也是被保險人在貨物遭到損失後,確定是否屬保險公司責任的根據。本欄應按投保資料繕制,並要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要求。

賠付地點和賠付代理人。壹般爲保險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區的代理人。

保險單簽發日期和地點。保險單的出單日期不遲于提單或其他貨運單據簽發日期,以表示貨物在裝運前已辦理保險。

保險公司簽章。

E.鎢制品原産地證明

原産地證明(Certificate Origin)是用以證明貨物原産地或制造地,是進口國海關計征稅率的依據。我國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産地證主要有以下幾種:

普通産地證。用以證明貨物的生産國別,進口國海關憑以核定應征收的稅率。在我國,普通産地證可由出口商自行簽發,或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實際業務中,應根據買賣合同或信用證的規定,提交相應的産地證。在繕制産地證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産地規則》及其他規定辦理。

普惠制産地證(Certificate origin)。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羅斯及歐盟15國,以及部分東歐國家。凡是向給惠國出口受惠商品,均須提供普惠制産地證,才能被受關稅減免的優惠,所以不管來證是否要求提供這種産地證,我出口商均應主動提交。普惠制産地證的書面格式名稱爲格式A(FormA)。但對新西蘭還須提供格式59A(Form59A),對澳大利亞不用任何格式,只須在商業發票上加注有關聲明文句。在我國,普惠制産地證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鎢制品産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對歐盟國家出口紡織品,需提交該産地證。該證是進口國海關控制配額的依據。在我國,該證由地方外經貿委(廳)頒發。GSP産地證是取得關稅優惠,而紡織品産地證是取得配額證明。對歐盟出口有關産品時,需同時提交兩種産地證。

對美國出口的原産地聲明書。凡屬對美國出口的配額商品,如紡織品等,應由出口商填寫原産地聲明書。有三種格式(l)格式A:單壹國家聲明書(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聲明商品産地只有壹個國家(2)格式B:多國家産地聲明書(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聲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生産的;(3)格式C:非多種纖維紡織品聲明書,亦稱否定聲明書(Negative Declaration),凡紡織品的主要價值或主要重量屬于麻或絲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過17%,則可填用此格式,以說明該類商品爲非配額産品。

F.鎢制品檢驗證書

國際貿易中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種類很多,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和衛生條件等方面的情況。檢驗證書壹般由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也可根據不同情況,由出口企業或生産企業自行出具。應注意出證機構檢驗貨物名稱和檢驗項目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還須注意檢驗證書的有效期。壹般貨物爲60天,新鮮果蔬類爲2-3個星期,出口貨物務必在有效期內出運,如超過期限,應重新報驗。

G.包裝單據

包裝單據(PackingDocument)是指壹切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種類和規格情況的單據,是商業發票的補充說明。主要有裝箱(Packing List)、重量單(WaitList)、尺碼單(Measurement List)。

H.其他單證

其他單證按不同交易情況,由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常見的有:寄單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樣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郵局收據(Post Receipt)、快速收據(Courier Receipt)、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關運輸和費用方面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