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的退運與出口退關
退運進出口貨物是指貨物因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外買方拒收退運或因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鎢制品。
出口退關貨物是指出口鎢制品辦結出口海關手續後,因故未能裝上出境運輸工具,請求將貨物退運出海關監管區不再出口的貨物。
退運進口通關手續
原出口鎢制品退運進境時,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並提供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半日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稅報關單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核實無誤後,驗放有關貨物進境。
原出口鎢制品退運進口,經海關核實後不予征收進口稅款,但原出口時需要征收出口稅的,原征出口稅款不予退還。
退運出口通關手續
因故退運出口的境外進口鎢制品,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境,並提供原貨物進口時的進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經海關核實無誤後,驗放有關貨物出境。
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時,經海關核實後可以免征出口稅,但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出口退關貨物的通關
出口鎢制品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辦結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未裝上出境運輸工具並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碼日內向海關申請退關,經海關核准並撤銷出口申報後,憑海關簽注的單證提貨,運出海關監管場所。已繳納了出口稅的退關貨物,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草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
對外承包工程進出口貨物的通關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我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爲承包國外工程建設項目而出口的成套設備、工程物資等。對外承包工程進口貨物,是指我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複運進口的原從國內運出的施工材料、設備以及在國外施工期間購買的機械設備等,以及用承包工程的外彙收入,爲國內需要而在國外采購進口的機械設備等。
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由國務院或其授權商務部批准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公司經營。
出口貨物的報關
出口貨物報關時,成交驗下列單證:
(1)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
(2)貨運、商業單據;
(3)承包工程合同副本、國外企業批准證書;
(4)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交驗許可證。
經海關審核驗放後,將壹份報關單批注簽章後退承包公司,憑以在工程結束後,貨物複運進境時報關。
進口鎢制品報關進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下列單證:
(1)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
(2)貨物的貨運、商業單據;
(3)承包工程合同副本、國外企業批准證書;
(4)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交驗許可證。
海關審核經海關審核,按以下情況辦理:
(1)對從國內運出的施工機械設備等,憑經海關簽章的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免稅驗放。
(2)對在外施工期間購買的用于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等,憑設備的進口審批手續驗放;屬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應交驗許可證,並按機械設備等新舊程度征稅驗放。對進口時保證在壹年內複運出境的,可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
(3)對用承包工程外彙收入購買進口國內需要的機械設備等,憑設備的進口審批手續和進口貨物許可證征稅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