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鎢制品外貿的監管程序

保稅貨物進境時,鎢制品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地報關,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報關單右上角加蓋"保稅貨物"戳記,同時注明此批貨物系存入某保稅倉庫。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異地口岸報關時,應另交驗主管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證書》或制作的關封。經海關驗放後,將報關單二份退報關人隨貨帶交保稅倉庫,倉庫經理人應于貨物入庫後即在報關單上簽收,並將壹份退交備案登記的海關,另壹份留存。

要從備料保稅倉庫中提取貨料,貨主應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填寫來料、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壹式三份,壹份由批准海關備存,壹份由領料人留存,壹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保稅倉庫進口庫內作業使用的物品,如鎢制品、貨架、辦公用品、管理用具、運輸車輛、搬動或起重、包裝設備以及改裝用的機器等,不論是價購的或者是外商無償提供的,都要照章繳納關稅和産品(增值)稅。

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爲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鎢制品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許可證、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並按章交納關稅和産品(增值)稅或工商統壹稅後,由海關簽章放行,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注銷。

保稅貨物複運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並交驗進口時由海關簽章的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複運出口手續,海關核查後在報關單上簽章,壹份留存,壹份發還,壹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爲壹年,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保稅工廠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由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專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壹式四份,並在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戳記,隨附有關單證和業料(進料)加工手冊,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後,將其中壹份寄送主管海關,另壹份由海關簽章後,退回申報人交保稅工廠留存備查。保稅工廠在失去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或發生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爲時,海關將吊銷其保稅工廠證書,並對其違規行爲按海關法進行處理。

保稅的鎢制品貨物在存放期間如發生殘損、變質或原物自然消失,已不能複出口或出售時,經營單位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井填制保稅貨物殘損清單,經海關核實並派員現場監管銷毀後,保稅倉庫憑有關海關單證入帳沖銷,如因殘不能複出口轉在國內銷售時,經營單位須向主管海關申請批准,經海關查驗核准後可適當減征稅款。

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有效期發生短少,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部分應當由保稅倉庫經理人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並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