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保證金與保證函申請與延期
壹、業務概述
擔保是指鎢制品外貿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關義務的情況下,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要求海關先放行進出口的鎢制品,保證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爲。保證金是指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壹種擔保形式;保證函是指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權利義務的壹種擔保文件。
經海關批准,可接受擔保的範圍
(1)暫時進出口貨物;
(2)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已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3)在報關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盡快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後補交有關單證的;
(4)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盡快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5)因鎢制品外貿歸類、價格待確定的;
(6)因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況不接受擔保
(1)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的;
(2)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動、文物、中西藥品、食品、體育及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機等受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不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或證明的。
擔保期限:
(1)暫時進口貨物擔保的期限: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審價、歸類待定貨物保證金的期限:需向總署請示的爲3個月,壹般情況爲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3)後補減免稅證明或有關批件貨物保證金的期限: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2個月;
(4)保證函的擔保期限:20天,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二、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三、辦事准備
1、應具備壹定的資格、條件:
擔保人應爲對鎢制品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出具保證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
2、需交驗以下材料:
(1)加蓋印章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
(2)加蓋印章的《保證函》
(3)報關員證;
(4)代理報關委托書;
(5)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並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6)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等隨附單據;
(7)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8)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需向海關遞交、憑以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
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産品進口證明、機電産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准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
(9)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3、需延長擔保期限所應履行的義務:
擔保人因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所承諾的義務而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應在擔保期滿之前,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擔保延期申請程序同上述擔保申請程序。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上述的有關延期規定。
4、不履行擔保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擔保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其在《繳納保證金申請書》和《保證函》上所承諾的義務,向海關辦理擔保銷案手續。對未在擔保期限內辦理銷案手續的,應接受海關下列處置:
(1)將保證金抵作稅款,責令報關人補辦進出口手續並處以罰款;
(2)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並處以罰款;
(3)暫停或取消報關人的報關資格。
四、辦事機構義務
1、現場海關對擔保申請和有關書面單證進行審核,並將簽署意見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通關管理處,並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批意見進行相關操作,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簽退壹份《保證函》供報關人留存。
2、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進行審批,對電子報關數據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批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有關現場海關。
五、辦事程序
第1步:鎢制品外貿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現場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規定的文件資料。
填寫《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壹式兩份,並隨附如下書面報關單證:
(1)報關員證;
(2)代理報關委托書;
(3)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並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等隨附單據;
(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6)鎢制品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需向海關遞交、憑以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産品進口證明、機電産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准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
(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第2步:現場海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將簽署意見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通關管理處。
第3步: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批後,對電子報關數據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批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有關現場海關。
第4步:現場海關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批意見,打印有關單證,並按確定的金額收取保證金,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以保函方式擔保的現場海關退壹份《保證函》給報關人留存,憑以辦理銷案手續。
六、辦事時限
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自收到現場海關傳送的申請之時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保證金、保證函申請的審批工作和相關電子數據操作,並將審批結果傳送有關現場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