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海運提單步驟
鎢制品海運提單 (單式)或港對港提單,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500)有關規定 (Aet.23)及銀行審單標准,海運提單 (單式)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壹、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鎢制品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 (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壹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壹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爲XYZ LINE及"CARRIER"壹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壹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 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並加上裝船日期。
五、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鎢制品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並無變動,也需重複打出。
六、單式海運提單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七、"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後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 多式聯運 "(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聯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 多式聯運 的誤解。
八、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爲"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爲轉船提單時打明第壹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 空運 "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信用證 規定 提單作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壹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Bank(開證行全名)"。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擡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十、鎢制品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不能有"不潔淨"批注(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
十壹、除非信用證許可,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關于轉船,《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定的:
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生轉船,同壹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
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壹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並不發生轉船;
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集裝箱、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注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壹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上關于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壹致。如提單上鎢制品用統稱表示時,該統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並無不壹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連結(Link)特征,例如唛頭等。
十四、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上 通知 人(Notify 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
十五、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注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定。
十六、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上的任何塗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十七、海運提單(單式)或港對港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