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檢驗的內容和依據

壹、鎢制品檢驗的內容和依據

〖商檢法〗規定,鎢制品外貿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主要以買賣合同(包括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爲准。

二、鎢制品外貿檢驗工作程序

我國鎢制品外貿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洋、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洋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洋: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洋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壹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壹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洋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然後抽洋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鎢制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行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鎢制品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于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