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的申報要求

鎢制品外貿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進口鎢制品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鎢制品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鎢制品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申報日期是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爲接受申報的日期。

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爲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該日期將反饋給原數據發送單位,或公布于海關業務現場,或通過公共信息系統發布。

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爲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電子數據報關單經過海關計算機檢查被退回的,視爲海關不接受申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修改後重新申報,申報日期爲海關接受重新申報的日期。

海關已接受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經人工審核後,需要對部分內容修改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進行修改並重新發送,申報日期仍爲海關原接受申報的日期。

鎢制品外貿的收發貨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應當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並隨附有關單證。

報關企業接受鎢制品外貿的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托人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並按照委托書的授權範圍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報關企業接受鎢制品外貿收發貨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訂有明確委托事項的委托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

報關企業接受鎢制品外貿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壹)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産地、貿易方式等;

(二)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三)鎢制品外貿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四)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報關企業未對鎢制品外貿的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或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進口鎢制品的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的,派員到場實際監管。

查看鎢制品或提取貨樣時,海關開具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産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書面批准證明後提取。提取貨樣後,到場監管的海關關員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上簽字確認。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後,申報內容不得修改,報關單證不得撤銷;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遞交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批准後,可以進行修改或撤銷:

(壹)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二)海關在辦理出口鎢制品的放行手續後,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修改或撤銷報關單證及其內容的;

(三)報關人員由于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關審價、歸類審核或專業認定後需對原申報數據進行修改的;

(五)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報數據的;海關已經決定布控、查驗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不得修改報關單內容或撤銷報關單證。

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解釋、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接到海關通知後及時進行說明或提供完備材料。

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後,鎢制品外貿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並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確因節假日或轉關運輸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海關核准後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報關的,由收發貨人在申請書上簽章;委托報關企業報關的,由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章。

未在規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産生的滯報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

現場交單審核時,鎢制品外貿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向海關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壹致的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特殊情況下,個別內容不符的,經海關審核確認無違法情形的,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重新提供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相符的隨附單證或提交有關說明的申請,電子數據報關單可不予刪除。其中,實際交驗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與申報內容不壹致的,經海關認定無違反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向海關提交。

鎢制品企業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向海關進行聯網實時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