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項目鎢制品報關

壹、申報。凡經批准從事鎢制品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公司出運因對外承包工程所需國産設備、材料、施工機具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生活物資,須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鎢制品出口貨物清單;

(3)對外簽訂的經省以上主管部門批准的《承包合同》和企業批准證書;

(4)如運出的鎢制品中,有列入國家限制出口和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

(5)如屬于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鎢制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

承包工程結束後,原從國內運出的專用施工機械設備或物資複運回國入境時,承包工程公司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二份,並提交原出口時經出境地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二、查驗放行。海關查驗單證和鎢制品實貨後予以放行。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國外收入的外彙購買進口在國內使用的鎢制品設備、鎢制品,以及承包工程項下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鎢制品,須按規定辦理進口設備、物資的歸口審批手續並申領進口許可證,並報請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出證,海關憑證征稅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