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境鎢制品貨物報關方法
1.申報。暫時進口鎢制品的收貨人必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並注明"暫時進口貨物",連同進口鎢制品清單和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文,向進口地海關申報。暫時進口的鎢制品展覽品在進口前,展出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將有唛頭、件數、重量、名稱、規格、價格等內容的展覽品清單壹式兩份,譯成中文,向展出地海關申報。展品運抵境地時,展出單位應向進境地海關遞交展出地海關核准簽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連同其他有關單據,向進境地海關申報。下列貨物申報暫時進口,還應交驗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1)鎢制品--檢驗中國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檢驗證書。
(2)動植物--交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或在貨運單上加蓋的檢疫放行章。
(3)藥品--交驗口岸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書》。
(4)食品--校驗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采樣證明》或在報關單上所注采樣日期的標志。
2.提供擔保。對于經過申報和海關核准的暫時進口的鎢制品,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應付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後,准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暫時免納稅款。
3.查驗放行。經海關核准的暫時進口的鎢制品,根據我國《海關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但接受海關查詢,海關查驗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爲必要時,可以自行開驗、複驗或提取貨樣。"
暫時進口鎢制品在辦完向海關申報、接受查驗、提供擔保後,由海關簽印放行。但是,對暫時進口貨物的放行,不等于結關,而是標志著海關對進境暫時進口貨物進行後續進行後續監管的開始。暫時進口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境之日起到辦結海關手續複運出境時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按照我國海關規定,經海關批准的暫時進口鎢制品(或出口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複運出境(或複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暫時進口貨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或移作他用。對特定種類暫時進口貨物,海關有更爲嚴格的監管措施。暫進進口貨物辦理了進口複運手續,或者不複出口而向海關辦妥了進口手續並繳納稅款後,海關始對該項貨物終止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