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退税会计处理探讨
“免、抵、退”税设计精巧,原理挺简单,但加上进料加工(还要考虑“购进法”与“实耗法”)、单证是否齐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特准退税(有的需要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年终清算就变得异常复杂,随之而来的账务处理更让很多企业摸不着头脑,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不同理解也让企业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
本文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外贸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出了“免、抵、退”税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解开这团乱麻,使企业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同时,用好用足国家税收政策。
一、正常申报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外贸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钨制品外贸并确认收入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计算出“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出“应退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外贸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
(4)计算出“免抵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外贸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二、申报差异的会计处理
对于外贸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外贸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外贸,或用错汇率,导致外贸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钨制品外贸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钨制品外贸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外贸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对于已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钨制品外贸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外贸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外贸,或用错汇率,导致外贸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钨制品外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钨制品外贸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钨制品外贸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外贸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钨制品外贸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钨制品外贸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钨制品外贸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钨制品外贸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外贸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钨制品外贸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钨制品外贸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三、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在钨制品报关外贸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钨制品外贸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钨制品的原外贸销售额冲减当期外贸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钨制品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当钨制品外贸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钨制品的原始外贸销售额确定。
②对于钨制品外贸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钨制品外贸时的汇率为准。
③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外贸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外贸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钨制品已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钨制品,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钨制品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钨制品外贸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钨制品的原外贸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钨制品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钨制品的原外贸销售额乘原外贸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当钨制品外贸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钨制品的原始外贸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对于钨制品外贸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钨制品外贸时的汇率为准。
③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钨制品外贸时的外贸退税率为准。
④与本年度钨制品外贸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钨制品外贸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四、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钨制品外贸,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钨制品外贸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外贸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贸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外贸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钨制品外贸,在帐务上冲减外贸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外贸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钨制品外贸已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钨制品,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钨制品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钨制品外贸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外贸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外贸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外贸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外贸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钨制品外贸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钨制品外贸,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钨制品外贸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钨制品外贸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外贸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钨制品外贸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钨制品外贸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